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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山东省东明县法院就同一起案件作出两份案号相同、出具时间相同、唯有判决结果不同的判决书,供该案的被害人选择。遗憾的是:没有哪份判决为被害人解困。 目前,当地两级法院已经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此事。 仝建华手里有两份案号相同但结论不同的判决书,一份判决书是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另一份则是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 【一起案件两份判决】 “我这腿老是酸。有几个大的铅弹,被肉包起来了,它正好在后脚跟的筋上,一走就磨……让你干不了重活,整个一个活死人一样。”仝建华用两只手按着满是伤疤的小腿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些疤痕是16年前的一次见义勇为留下的产物,而见义勇为之后的官司出现的"双黄蛋"判决,则占据了仝建华13年来的生活。 手持两份判决书,仝建华向《法治周末》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1995年3月,仝建华见义勇为,被同事李国夺用自制枪支打成重伤。随后,李国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明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代艳春于1998年4月30日通知仝建华领取判决书,于是他拄着双拐独自前往。 仝建华回忆说,在代艳春法官的办公室里,她把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代艳春告诉他,他要是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的判决书;如果不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 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出具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山东省东明县法院的公章,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 东明县法院在一份关于此事的书面说明中承认:两份判决书的确都由东明县法院出具,但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实际并未送达,所以无效。 菏泽市牡丹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文佩告诉记者,在其几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像这样同时出具两份判决的事,从来没有听说过。 面对这样一个"选择权",仝建华当即向代艳春表示:"只要我不死,我不会选择判3年缓5年(的判决书)。" 仝建华告诉记者,当时代艳春对他说,如果接受判3年缓5年的结果,仝建华可以得到3万元补偿。否则,他得不到补偿。 "谁让你见义勇为了?"仝建华多次提到代艳春的这句反问。 天涯网友在仝建华的帖子里回帖说:"代法官没叫仝建华赔偿被告人子弹钱已经很不错啦。" "我本来只想拿后一份判决,代法官不愿意。"仝建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我哭着走出代法官的办公室。代法官追上来对我说:'两份判决你都拿走,再考虑考虑。'" 在东明县法院的书面声说明中,记者看到的是另外一种说法:"其(仝建华)趁刑庭法官代艳春不备将对被告人量刑4年的尚未对双方宣判送达的判决书拿走了一份。后来,法官代艳春发现判决书少了一份,便对仝建华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仝建华承认拿走了一份判决书,法官让其将未生效的判决书交回法院,仝建华称判决书已被其撕毁。" 对此,仝建华予以否认:"我怎么能从法院偷走判决书呢?" 东明县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景胜磊向记者表示:代艳春法官已经长期请病假,现在联系不到。而两份文件现在都在案件卷宗中,案件的卷宗按照规定属于保密范畴不能随意公开。 景胜磊表示,可以代为向上级法院请示,若得到准许会再联系记者。 仝建华告诉记者,随后,他拿着两份判决书向东明县检察院反映情况,当时的副检察长张俊岭对他说,这简直是拿国家的法律当儿戏。 【再审案结事未了】 1998年5月4日,东明县法院将一审判决书送达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这份判决书上写着:判处被告人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东明县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偏轻,向东明县法院提出了司法建议。 东明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于1998年10月15日下达了(1998)东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这一次,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各种损失7万余元。 仝建华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抗诉。东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仝建华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 1999年6月18日,菏泽地区中级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明县法院重审。 东明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并作出与再审相同的判决。 判决书显示,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 仝建华向东明县检察院申请再次抗诉,被检察院拒绝。检察院向仝建华表示,他们已经尽力了。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院拒绝抗诉之后,仝建华已经用尽了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最终,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 仝建华说,判决结果已经作出十余年了,但赔偿一直没有到位,他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当时我申请他们(东明县法院执行局)立案,他们不给立,让我提供被告人的财产,让我提供被告人的车、房。(执行局)说,'你提供不了,出车,国家得烧多少油啊',我一直找他们(执行局),他们就是不给立案。" 景胜磊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事情发生十多年了,现在法院的工作人员确实对当时的这起案件不太了解,"他不上网,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事,领导都换了好几届了。" 【审判更像"走过场"】 仝建华认为,现在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审判过程的不规范---1998年3月19日,东明县检察院就李国夺故意伤害案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仝建华作为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此案由魏学岭、吴东菊、代艳春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代艳春负责主审。 根据仝建华的回忆,当日开庭,只有审判员代艳春和书记员郑东两人到场。合议庭的另外两位法官魏学岭和吴东菊没有出庭。 记者就此向东明县法院求证,景胜磊说:"我们是组成了合议庭的,独任审判不可能。" 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仝建华发现自己的很多发言没有被记录。仝建华当即对此提出了质疑:"代艳春这样回答我:你说那么多,我们可能记得了吗?并在审判结束后让我在一张空白记录纸上签字,理由是:你不是说你说的很多话没有记录吗,你签好了以后再给你补上。" 仝建华还提到了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像睡着一样趴在桌子上。 仝建华的家人当时坐在旁听席上,认为这次审判更像是"走过场"。 对于上述情节,记者向东明县检察院求证,检察院一位李姓的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称不记得这个案子。 景胜磊透露,东明县法院和菏泽中院已经成立了两个调查组调查此事,其中也包括执行没有到位的问题。菏泽中院已派员到东明法院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 延伸阅读 判决结果能不能自选 对于让当事人选择判决这种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认为:"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不允许这么做,但这种做法无疑是荒唐的,是不妥当且不严肃的。" 洪道德认为,该案至少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四点不正当的行为。 本案中的调解应当在宣判前进行,即使是现在还正处于试验阶段的刑事和解,也只能在宣判前进行而不能拿着判决书去选择。 即便是试验中的刑事和解,也应该交由当事人进行,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不允许法官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这一行为,因为这显然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 将判决交给当事人去选择,由当事人对判决享有选择权,等于是把国家的审判权矮化成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审判权的正当行使。 最后,不同的量刑必然要依据不同的量刑情节,不同的量刑情节意味着相异的事实认定。两个判决就意味着对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不同的事实,这不仅违反了判决的唯一性,更破坏了判决的事实依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可谓罕见,即便是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也应当在判决之前、由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判决是唯一的,出具两份判决肯定是不被允许的。"(本报见习记者 刘惠生 潘琦 发自山东东明 本报记者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