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守仪签署法律文书
法院判决:三被告分别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庭审,判决被告刘俊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被告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诺凡笑口虫等九座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
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同时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被告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被告刘俊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陈志伟 曾宪权 吕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