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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烟台有孔虫雕塑侵权 郑守仪院士胜诉(图)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1-09-06 16:35:15

有孔虫模型

    五大焦点:

    焦点一:有孔虫模型是否属法律保护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郑守仪系中国科学院院士,专门从事有孔虫的研究,编写了有孔虫的研究专著《中国动物志》。原告郑守仪在对有孔虫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特定生长阶段的有孔虫所体现的自然形态具有艺术美感,由于有孔虫本身非常小,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欣赏到有孔虫的美,也为了普

及有孔虫的科学知识,原告郑守仪在花费大量时间对有孔虫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了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本案中的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原告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体现了原告郑守仪对有孔虫特定生长阶段、色彩及表达方法的个性化选择及其观察能力、绘图能力和雕刻能力,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针对被告刘俊谦的提出的对原告作品的保护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孔虫模型,保护原告对其创作的有孔虫模型所享有的各项专属权利,而大自然中客观存在的有孔虫生物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对有孔虫这一自然生物也不享有任何专属权利。因此对原告作品的保护并不会导致原告对有孔虫的垄断,任何人均可以以有孔虫为题材再次进行创作,创作结果只要具有独创性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焦点二,被控雕塑是否侵权?

    被告刘俊谦抗辩称原告作品与被控雕塑分属于不同的科学领域和艺术领域,而且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同一作品形式,原告作品属模型作品,被控雕塑属美术作品中的雕塑作品,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模型作品与被控烟台雕塑虽然分属不同的领域,我国著作权法也将雕塑作品和模型作品分别作为不同的作品形式加以规定,但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都是立体作品,均是通过点、线、面等构成要素之间组合的变化、相互依赖从而形成各种形态,故两者可以进行比对。将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进行比对,除被控澳洲似块心虫雕塑以外,其余九件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的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均构成相似,仅是在局部进行了简单的改变,从整体上看,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

    焦点三:被告雕塑是否独立创作?

    被告刘俊谦抗辩称,被控雕塑系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创作性,法院认为有孔虫作为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任何人都有权以其为对象进行自由创作,但是这种自由创作应是以有孔虫而非原告模型作品为对象进行。如果是以原告作品为对象进行创作,在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这种“创作”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复制并可能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院认为,对于人们熟悉的事物完全可以通过平面图片立体化的方法制作出立体模型,但有孔虫是一种非常微小的单细胞动物,并不像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生物如牛、羊、鱼、虾等为人们所熟知,只有借助于显微镜才能看清它的形态。并且,本案所涉及的有孔虫并非完全的对称结构,因此非专业人员无法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就制作出立体化的有孔虫模型。被告刘俊谦于2008年3月邀请原告郑守仪合作时,请求原告郑守仪提供有孔虫照片模型及说明文字,从被告刘俊谦的合作请求可以看出,被告刘俊谦对有孔虫的了解并未达到熟知的程度。因此,以被告刘俊谦对有孔虫的了解程度,并不能仅仅依据有孔虫的平面图片就能推测有孔虫的形态从而设计出被控雕塑。

    焦点四: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刘俊谦将侵权雕塑错误命名,割裂了原告作品与其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歪曲了原告作品所反映的事物内容,违背了原告创作的原意和思想感情,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由于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因此,法院认为,被控雕塑侵犯了原告郑守仪享有的署名权,侵犯了原告海洋研究所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焦点五:是否清除烟台街头的侵权雕塑?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烟台环境办清除侵权雕塑的诉讼请求,被告烟台环境办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由请求不予拆除。法院认为,侵权雕塑是否用于公益即被告是否因侵权行为获利是适用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并不影响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通常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以下因素:被告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侵权雕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被告烟台环境办没有获得侵权利益;若将侵权雕塑予以拆除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

    法院采纳了被告烟台环境办的答辩意见,将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拆除雕塑”的责任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由于侵权雕塑是设置于公共场所,为消除侵权雕塑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被告烟台环境办应将九座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并向原告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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