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14】 phoenixlaozhang 大龄就业再失业,再就业的保险问题 我是一名50后的在职者,工作已36年了。通过招聘来到新的工作单位。请问社保如何缴纳?有何优惠?工龄如何计算?退休时怎么领取养老金? 网友您好,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政策,企业职工应聘到新单位,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办理招用工手续,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核定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由所在企业申请,按规定申报职工档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参保缴费的指数化工资(缴费水平)以及退休当年我我市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计算养老金。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15】 平风 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局长: 2009年12月9日青岛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根据人社厅函〔2008〕419号和〔1997〕鲁人函16号,经研究,对目前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办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目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仍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于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已聘用满10年的,以及在达到55周岁前继续聘用可达到聘用满10年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于继续聘用且符合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条件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办理退休,并享受所聘岗位的退休待遇;对于没有继续聘用,以及继续聘用仍达不到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的条件要求的,应按工人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这个答复我们理解:今天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用十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仍适用上述规定,55岁退休,对吗?对已经过了工人退休年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仍应该55岁退休,对吗? 您好,现行的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聘用制女干部50周岁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并且本人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条件的,可以在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没有继续聘任且不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的,应该在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16】 pyzngb Re: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 领导: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我们的信,我们向您反映的是人事部门目前要执行的,对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是一群年过半百的老太婆,本应该在家抱孙子、看外甥,过天伦之乐的生活,但为了胶南的经济发展,为了单位的平稳接续和壮大,为了培养年轻的接班人,我们舍小家为大家,现在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在第一线,为胶南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最近有件事情让我们寝食不安,直接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得不向领导进行反映。 2010年11月22日下午3点,单位人事科召开了50岁以上女聘用制干部会议,口头传达了胶南市人事局文件,说我们属于未经批准超龄未退人员,要一律于2010年9月底前补办退休手续。工龄按年满50周岁时算,工资退回至2008年,按2008年时的工资数额计算。我们对此做法存有疑问,查阅了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据中组部199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中共胶南市委组织部、胶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胶南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南人字[1996]25号、2002年12月5日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发【2002】46号、《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青岛市人事局2009-12-10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等。理由如下: 1、 我们不属于文件中的“未经批准超龄未退人员”范围我们是1996年,按照中共胶南市委组织部、胶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胶南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南人字[1996]25号精神,经过群众评议、考试考核、职代会通过、组织考查、人事局批准等层层评比选拔后被聘为聘用制干部。都是单位的骨干和佼佼者。不是2008年8月以后聘用和续聘的干部。时至今日,我们一直以聘用制干部的身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一直按照干部标准进行着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都取得了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都是单位的技术骨干(部分科室主任、护士长等)。从1996年到现在我们一直被连续聘为聘用制干部,根据聘书上的记载【同意聘用,聘用时间自最早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算起】的话,我们应该时从1988年第一次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算起,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 2、请求领导尽快纠正此错误做法,还我们的合法权益此事的发生,我们原认为可能是个误会,是具体办事人员没有吃透文件精神。带着疑问,我们到胶南市人事局咨询,人事局答复我们,“是为了平息部分人的上访攀比,要让我们牺牲部分利益,来安抚他们”。对此答复我们无言以对。为了满足部分人的非法要求,而不惜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鼓励尊法,还是鼓励违法,这种做法让人如何接受,于法于理能讲的过去吗。请领导尽快纠正胶南人事局的此种错误做法,落实青岛市人事局二○○九年十二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文件精神。 关于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问题的答复 根据人社厅函〔2008〕419号和〔1997〕鲁人函16号,经研究,对目前事业单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手续办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目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仍适用上述规定。 二、对于达到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已聘用满10年的,以及在达到55周岁前继续聘用可达到聘用满10年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对于继续聘用且符合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条件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办理退休,并享受所聘岗位的退休待遇;对于没有继续聘用,以及继续聘用仍达不到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的条件要求的,应按工人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青岛市人事局理 二○○年十二月九日 您好,现行的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聘用制女干部50周岁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并且本人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条件的,可以在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没有继续聘任且不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的,应该在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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