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17日讯 12月9日下午,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陈玉崎做客“民生在线”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与网友进行了在线的交流。网谈参与人数2325人,网民在线有效发帖120个,领导现场回答网民提问73个,网谈气氛热烈。网谈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尽快组织各部门对于网谈现场没有回答完的问题进行二次答复。汇总如下: 【贴号:3】 留言板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 您好!关于青岛五市户籍在青岛工作领取失业金,必须要到户籍所在地领取,我觉得非常的不方便。首先:要办理档案等的转移,往返于青岛市与户籍地办理,二,关于失业金的领取,每月都要前往户籍地,每个月也就几百块钱的失业金,来来回回,浪费很多的路费和时间,精力,这样失业金根本就不起什么帮助作用。并且后来找的工作也可能还是在青岛就业,这样又要把劳动保险档案再调到青岛市,这样非常的不方便。能不能根据我们自己的选择在青岛市办理失业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这样就能方便一些。 网友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我市失业人员根据户籍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失业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五市三区为《求职证》);个人持失业登记证,享受当地政府鼓励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失业人员的个人档案,由户籍地就业服务机构实行统一免费管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每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五市三区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受这些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尚无法实行跨户籍地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贴号:7】 呼唤真理 军转干部工资套改问题 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军队的稳定。然而,国务院、中央军委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下发的《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在我市却出现了执行不一的情况,特别是工资补贴部分,竞将有的补贴项目不视为是工资,从而不予核准发放。《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就“补贴”而言,应当包括所有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建议贵局认真对待此事,深刻领会国发〔2008〕8号文件精神,特别是对吃不准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宜仅靠理解来执行政策,确保党和国家对广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关怀落到实处。谢谢! 您好!我市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是2007年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并通过财政工资统发渠道统一发放,对转业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也是如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贴号:9】 bjz123 关于1996年聘用之干部退休问题 社保局领导您好! 我们是胶南市1996年,按照中共胶南市委组织部、胶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胶南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试行办法》南人字[1996]25号精神,经过本人报名、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群众评议、考试考核、职代会通过、人事局批准被聘的聘用制干部。然而,在2010年11月22 日下午3点,单位(胶南市人民医院)人事科召开了50岁以上原聘用制女干部会议,口头传达了市人事局文件:(依据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青人发[2008]163号文件中:“从即日起各单位不得再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对50岁以上的聘用制干部说是属于未经批准超龄未退休人员,一律于2010年9月底前补办退休手续。我们实在搞不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政策性极强的文件就一个口头传达就结束了,且我们这部分人都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我们实在不明白,就带着这些问题到胶南市人事局,刘局长答复:“你们这些人理解问题有误,是对文件的断章取义”,还说否则兑部分已退休的不是聘用制干部又是中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公平,要我们牺牲一点个人利益,换来那部分人的心里平衡。再者,这样的答复对我们这些在聘14年的聘用制干部是公正、公平还是给了个心理平衡?再说我们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难道红头文件会是儿戏吗?请领导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复。谢谢!! 胶南市原聘用制女干部 您好,现行的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聘用制女干部50周岁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并且本人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条件的,可以在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没有继续聘任且不符合在干部岗位聘任满10年的,应该在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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