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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用工规范:用人单位需建立涨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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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1-12 06:05:09 青岛新闻网综合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本报讯 员工医疗期满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不得有试用期;企业不得扣押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80%……融汇20多部劳动用工政策法规精华的《青岛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昨日正式向社会发布,为我市的劳动用工提供了多角度的法规保障。

    该管理规范是我市人社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分门别类提炼整理而成,共分用工招聘、劳动合同

管理、劳动合同网上登记、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解聘备案手续办理等8个方面。

    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管理规范》约定了5种不适合劳动用工试用期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规范》也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汇总”。包括: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在工资支付方面,《管理规范》也进行了严格规范。据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此外,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本报记者 贾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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