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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线下二答网友 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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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7-09 10:12:49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青岛新闻网7月9日讯 7月1日下午,青岛市司法局局长马国华同志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全面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为主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网谈参与人次5416人,网民有效发帖78个,马局长在线回答网友问题41个,网谈气氛良好。本网记者将在网谈后对网友反映的热点问题及具体解决情况进行追踪报道。 

    网谈结束后,就网谈现场没来得及回答的问题,青岛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尽快进行了线下的解答。现将线下答复汇总如下   

    律师管理方面

    1、【贴号:3】

    留言板 请问如果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应该怎么处罚?

    请问如果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应该怎么处罚?

      答复: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查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违法执业情形,将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罚意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分析研究依照行政处罚法,启动处罚程序,下达处罚告知书阐明处罚依据、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处罚者的权利义务,依照被处罚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最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下达处罚决定书。

    2、【贴号:15】

    留言板 栏目不错 希望坚持下去

    司法局和新闻网办的优秀律师面对面栏目不错,希望继续搞下去,但是提点看法,栏目的选题过大,希望跟贴近民生。

     答复:感谢您对《优秀律师面对面》栏目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将您的建议予以认真考虑,努力将栏目办好。

    3、【贴号:37】

    娃哈哈 请问律师转所的问题

    请问,马局长,要是律师想转所,但是所里不给开证明怎么办?司法局能否给协调或者具体情况具体办理?所里之前走的律师都没给开证明,这严重影响到律师以后执业,请问这样对所有没有相关的处理?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所里执业,要是想转所转不了,岂不造成律师执业困难?希望您能重视这个问题,拿出有利于律师的方案来,不要再让个别律所侵犯律师的权益了,谢谢!

    答复: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司法部转发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据此,律师因合同期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满或其他原因离所,均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进行清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材料。我市律师管理部门通常采取应当事人的请求主动出面调解的方式,如果调解不成,提示当事人依规定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对于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我们将根据律师协会调解结果的证明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变更机构申请。对于律师事务所无故拖延或者阻拦的行为,我们将指导律师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那些在律师流动无故设置障碍或人员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接收实习人员的限制措施,保证律师正常的流动秩序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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