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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在线:医改破冰 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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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1-25 21:05:03 青岛新闻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社区医院收费太高

    网友oflyingfish:社区医院药价太高

    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社区医院的药价应该平民化,让老百姓能接受得了,可事实上却不是这样。我姑姥姥因为糖尿病在四方区河西村军益民门诊部办了大病统筹。以拜糖平为例,她每月要用三盒拜糖平,在社区门诊部每盒要69元,光着一项每月就要207元。

    我大姑也是糖尿病人,因为没有办大病统筹,所以她从药

店买药,在金沙堂药店(位于四流南路和长沙路),每盒只要55.8元,一盒就便宜了13.2元,每月就差了39.6元!差价这么大,为什么人们还要从社区医院买药呢?

    因为你的大病统筹是在社区医院,能报销,在外面药店买药花的钱一分钱不报。其实医院药价比药店贵很多的现象比比皆是,前几天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还是《今晚》栏目的也报道了类似情况,看得人真是心痛并气愤!

    我想说的是:人家药店也不是活雷锋,卖药不能一分钱不赚吧?就这样,人家才卖55.8元,那你说说社区医院药价有多高!国家给老百姓搞大病统筹,可这关你社区医院什么事?就因为人家在你这儿办了大病,你就卖高价药,赚国家的钱?!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富裕到这种程度吧?我觉得政府应该对药价虚高现象严加控制,尤其是对这些挖社会主义墙角的大小医院应该加大调控力度,让医保报销切实更多更好地保障到广大老百姓。

    回复内容: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参加民生在线交流,并提出宝贵意见。在目前国家药品政策和销售价格政策下,社区医院,尤其是政府办的社区医院,因必须参加药品招标采购、进药渠道、财务管理、生产厂家、药品剂量不同等原因,其药价与药店会存在差异。各级政府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已经出台,2010年3月底之前,3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我市也将根据国家要求,加强基本药物的用药指导和有效监管,让老百姓吃上质量可靠,价格可及的基本药物,努力减轻百姓的医药负担。

    网友留言板:老百姓确实看不起病!

    我有一次也是感冒 医生给开了输液 我去交钱的时候发现要300多,我想可能是输液比较贵,当时太难受也没顾上看,结果后来才发现,其中也多半钱买的是消炎药,一盒就将近100,给我开了两盒,一盒里几粒,我很生气,输完马上找医生推掉了。虽然我有这个支付能力,但这也太过分了。感冒就要几百,谁还看得起其他的病啊?现在的医生心都太黑了。

    回复内容:这位网友,您好,欢迎您参加民生在线交流,也感谢您对我市医疗服务的关注。虽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规范用药,但目前各地仍普遍存在抗生素、消炎药用得过多甚至滥用问题,治理效果不明显。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监管,加大对开大处方医生的制约措施和处罚力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报销比例、建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等,使这个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网友挑刺人:如何治理开药回扣问题

    张局长:目前,虽然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的使医药费降低,但是,老百姓还是认为上医院医疗费太高,据说是医院医生开大方所至,医院所用的一些药说是临床用药,在药店里买不到,价格很贵,从开药的医生到进销环节都有提成,如果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怎么治理?

    回复内容:这位网友,您好,感谢您参与卫生 局“民生在线”网谈活动,您所反映的问题,非常好,现在我就您反映的问题,向您简要介绍我局在如何治理药品回扣等方面的做法,请您多提建议。

    一是各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的药品按规定要求,进行统一招标,以最低价格进入医院,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病人负担。

    二是在部分医院,我们建立了医生处方用药“防火墙,”通过电脑网络严格监控医生处方情况,一但发现医生超规定、超权限、超数量处方,会及时发出警示。

    三是实行“首位药品淘汰制”。由资深医药专家分析点评药品使用情况,对用量和金额排名首位的药品高度关注,分析其使用是否合理,有无临床异常用药等,如证据确凿,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停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由分管院长先签字停药后再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是对不良处方点评治制。组织设立处方点评调查组,定期组织专家或相关人员对医院处方进行点评,填写处方评价表。如: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取消其处方权,进行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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