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认为,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8月27日《新京报》)
刘锡荣不愧是一位老纪检,他提出的“集体腐败”确实是目前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这些年,集体腐败四处泛滥,既造成公有财产流失、社会分配不
公,又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而集体腐败之所以能长了腿似地乱跑,且越跑越欢,关键是小金库的门一直没关死。
集体腐败的最大特征就是从上到下,集体内的成员人人有份,因为涉及的人数多,所以集体腐败的绝对值往往大得惊人。但集体腐败是以小金库为经济基础的,没有了小金库,集体腐败就像一棵断了根的树,在阳光之下会慢慢枯死。小金库的门为什么一直没关死?一是行政权力还没有完全被“关在笼子里”,用部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很容易地就能换来小团体利益;二是设立小金库好处多、风险小。长期以来,我们对设小金库的单位的处理,多是不疼不痒的“自查自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这样,个人得了实惠,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甚至集体腐败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
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既然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的条件还不成熟,那就先将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此举虽不能对集体腐败“斩立决”,但足可以使其腿折筋断,无法再横行泛滥,至少某些集体腐败现象再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