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酒后的张某搭乘出租车回家,途中吐酒将车弄脏,下车时出租车司机向其索要车费并另要10元钱作为洗车费却被张某打伤。记者昨天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某赔偿司机于某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
吐脏车打伤的哥
2007年6月,张某喝完酒后,从闽江路附近搭乘于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张某在车上吐酒,污物弄脏了于某的出租车。车到汉口路,张某下车时,于某要求他在付清20元车费后,再另外付10元洗车费。张某不肯,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于某面部被打伤。之后,于某到医院就诊,并于2007年6月至7月住院治疗,经过鉴定,他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的哥要求赔偿5万
于某与张某调解不成,就将他告上了法庭,四方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处张某赔偿于某共计各项费用近5万元。张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二审法院认为,举止文明、规范自己的言行是普通市民应尽的职责。张某酒后乘车,应尽量注意保持车内卫生,在不慎将污物吐在被上诉人于某的车内时,更应主动协助司机将车内卫生打扫干净。出租车司机主动提出加收10元洗车费也属正当要求。但张某不仅拒绝于某的正当要求,还动手将他打伤,属侵权行为,对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雯雯 曾宪权 刘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