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青岛市民滕某与青岛市一家中介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后,因价格原因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屋。不料,事隔两年,第一家中介公司依据协议将他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费……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滕某赔偿原告中介公司人民币2000元。
2006年,滕某通过我市一家中介公司购买房屋,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位于我市浮山后的一处房屋。4月22日,滕某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中介购(租)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滕某自愿委托中介方提供房屋信息及中介服务,若滕某与中介方提供的中介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包括私自签订或其他中介代为签订),即视为中介成功,滕某应按房屋成交价的2%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然而,滕某在与这家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后,又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房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成交价为327000元。据滕某介绍,他是在报纸上看到该房屋的信息,当时登记的房屋价格是326000元,并在多个房屋中介做了登记。滕某到该中介公司登记买房、看房后的第三天,工作人员就打电话告诉他该房已经卖了,定金也交了。随后,他便到另一家中介公司,结果给他介绍的还是同一套房子,也说该房已卖了。几天后,原先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又打电话跟他说交定金的买方又不买该房屋了,如果他还要的话房价是327000元。凭空涨了1000元,滕某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于是他就跟该房房主协商降价,但房主坚持要327000元。而此时,另一家中介公司又出面答应滕某可以从中介费中减少1000元,只收2000元中介费,所以他就选择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合同。但原先的中介公司却称,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房价就是327000元,滕某确实曾要求降到326000元,但房主始终不同意降价。当时该中介公司便与滕某商量,将这套房子的中介费降到3000元,然而滕某却说另一家的中介费才2000元。该中介公司便松口2000元中介费也可以协商,但是滕某最终还是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买到该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认为滕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其给付6400元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中介公司与滕某签订《委托中介购(租)房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屋信息咨询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至于订立合同双方关于标的物的价格问题,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与中介方无关。在该中介公司的房价信息和滕某在另一中介成交的房价相同的情况下,滕某既然先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协议,后又通过另一中介机构和房主成交,在滕某无证据证明其与该中介公司中介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约给该中介公司造成的损失。鉴于该中介公司与滕某曾将中介费降到3000元,后在2000元数额上也可协商,据此,该损失应核定为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