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和母亲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以后,儿子艾某还没等房屋过户,就开始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竟要将身患癌症的八旬老人赶出门。昨天,记者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由王某起诉后已经作出判决,赠与合同被判撤销。
老太房屋赠与儿子
今年80岁的王某和46岁的艾某是母子关系。今年2月,艾某带王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王某自愿将市北区的一处房屋无偿赠与艾某,但是双方并未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一签合同儿子“变脸”
王某说,自从赠与合同签订后,儿子对她的态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患有肺癌,儿子却对她的病情恶化不管不问,不送医院治疗,不负担医疗费和生活费。甚至要把赠与房屋出售,让老母亲自己出去找房子住。由于王某患病需住院,致使其生活困难,现在由于经济原因已经不能继续住院治疗,只好出院与女儿同住养病。王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
儿子称老母亲说假话
但是儿子艾某认为,他已经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母亲住院的费用是由他全部负担的,只是结算的单据是由母亲的其他子女领取的。住院以前,母亲一直与他及他的妻子生活在一起,生活和睦,期间并没有不和的情况。艾某认为,王某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无法律依据,要求母亲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判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原告王某身患癌症,因医疗需要大量费用,现王某除本案涉及的房屋和自己的退休金外,别无其他财产,依法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被告艾某作为王某的子女,对原告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艾某在王某患病后并未及时将她送入医院治疗,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王某申请撤销与艾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谭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