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9年,刘斌与卢洁登记结婚。2000年10月,卢洁生一女孩。2005年5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卢洁抚养,刘斌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刘斌每周可以探视孩子一次。离婚两年后,刘斌在探视女儿过程中发生纠纷,卢洁则以其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为由,拒绝刘斌探望,刘斌不信,于是双方于2007年6月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刘斌果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刘斌将卢洁告上法庭,要求卢洁返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3万元及离婚后已支付的抚养费2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斌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对于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能否要求卢洁给予精神赔偿。
首先,关于刘斌要求返还离婚后已支付的24000元抚养费问题。刘斌对于非亲生的女儿不应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由于刘斌对此毫不知情,卢洁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刘斌才做出了错误意思的表示,与卢洁签订了离婚协议。因此,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应该自始无效,刘斌有权撤销这些约定,并有权要求卢洁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其次,对于能否返还刘斌婚内支付的抚养费问题,法律界一直有争议。有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于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对于卢洁接受刘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法律,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卢洁隐瞒事实,致使刘斌误将孩子当成亲生子女抚养,刘斌对此有权主张返还,但返还数额的多少因时间较长,难以具体计算,只能以适当返还为宜,可由法官根据事实自由裁量。
最后,关于刘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本案当事人离婚的结果并非该原因导致,而且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内提出,本案显然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只能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时效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本案现仍在时效之内。
最终,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本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卢洁主动给付刘斌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并返还给刘斌离婚后已支付的抚养费24000元和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