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原合作银行副行长王长富、原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主任蔡焕柱为帮朋友做生意,共同挪用公款1250万元,蔡焕柱还违法放贷4000万元。同时二人受贿。大洼县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一审分别判处王长富、蔡焕柱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18年。
1996年,盘锦市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准备与红桥区政府共同投资开发,因没有开发建设资金,便找到朋友王长富,并通过
王长富认识了蔡焕柱。马兆军请求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如挣到钱,可以给好处。
法院审理查明,在金钱的诱惑、驱使下,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2004年12月22日,蔡焕柱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
此外,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长富、蔡焕柱为了给马兆军在天津的项目筹措资金,与马兆军共谋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经蔡焕柱决定分三次以拆借给某信用社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在工商银行兴隆台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
为了感谢王长富、蔡焕柱对自己开发项目的帮助,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焕柱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王长富犯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同案的马兆军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