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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望明年修改刑事诉讼法 防刑讯逼供成重点
青岛新闻网  2005-07-13 15:38:10 新京报
 

  全国人大有关人士透露该法修改稿有望明年上会,律师在场权等改革措施仍存争议

  本报记者 廖卫华 北京报道

  刑讯逼供已经被看做是现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最大不公。在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一些冤假错案可能也不会发生。”

  “尽管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的呼声很高,但律师的素质、律师在场的人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复杂和受争议的事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顾永忠

  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和他的博士生来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次审阅《刑事诉讼模范法典》。历时4个月,这部“近700条、民间的、理想化的诉讼法典”基本形成,即将出版。

  这部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征求并吸纳了北京、上海、重庆等地高校和实务部门的研究成果。按照陈卫东的说法,它的出版“希望能为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提供参考。”6月12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在重庆的一个研讨会上,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第9稿)交给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据重庆当地媒体报道,“该拟制稿将作为全国人大立法的蓝本,实施后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陈卫东、徐静村均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领头人物,他们的积极姿态代表了学界对推动刑诉法修改的普遍态度。不仅如此,今年以来随着一些冤案、错案的曝光,实务界、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修改刑诉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人大执法检查发现刑讯逼供严重

  “这次修改,至少要增加200个条文。”陈卫东认为,现行的刑诉法原则性太强,不利于操作,程序设计仍有许多疏漏之处,迫切需要修改。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完成了第一次修改。陈卫东和徐静村都是那次修改的专家组核心成员。

  “我国现行刑诉法只有225条,但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加起来就有1400多条。这些规定、解释相互制约,使得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大打折扣。”陈卫东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现行刑诉法确实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他透露,目前刑诉法修改还在立法调研阶段,并没有进入实质起草层面。

  不过,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正在积极推动刑诉法修改进程,力争在2006年上会,2007年通过。学界认为,此次修改最初的起因来自于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6个省、市、区的刑诉法执法大检查。

  时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侯宗宾在报告此次检查的情况时指出,在最严重的三大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制。他表示,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被告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被告人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刑诉法执行中的这些问题,2003年10月15日和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大型刑诉法修改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的负责人,陈光中、陈卫东、陈瑞华等专家学者,田文昌、顾永忠、李贵方等律师界专家共30余人到会讨论。该次会议就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强制措施、辩护与代理权等专题进行了研究。时任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南英、最高检公诉厅厅长姜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致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律师辩护权原则应当列入刑诉法。此次研讨会被视为刑诉法修改加快步伐的标志。

  防范刑讯逼供成为共识

  与此相应,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也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佘祥林等冤案的发生,都会让人想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认为,近年来,随着一些冤案、错案的频频曝光,刑讯逼供已经被看作是现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

  他说,长期以来,我国侦查机关重口供的办案思想根深蒂固。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有关负责人单纯追求破案立功,片面强调诉讼效率,导致刑讯逼供难以避免。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尚不足以遏制刑讯逼供。“包括我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如何从法律上遏制刑讯逼供,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问题之一。”4月28日,《中国律师》杂志社、青岛市律师协会在青岛联合举办了“法治与法学巡回讲坛”。陈卫东在一场刑诉法修改前瞻的报告中透露,在刑诉法修改中确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通过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设计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已成为学界、立法界、实务界的共识。

  这一观点也在今年以来实务部门对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视中得到印证。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两会”报告工作中明确表示,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近日也表态,将监督纠正或查处一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案件,并将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个侦查讯问改革试点

  今年5月19日下午3时,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第一次接受审讯。当天,警察询问王某,让其选择接受讯问时的三种方式:律师在场、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全程录像等。王某最终选择了律师在场。

  根据媒体的报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陈蕊随后参与了对王某的讯问过程,尽管她除了做简单记录,不能有其他任何动作,但她的在场还是给了王某很大信心。“这样我可以坦然面对问话,相信法律最终能还我清白。”王某说。

  海淀分局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之一。今年5月,这一项目同时在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及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展开,被外界认为是“中国讯问制度改革”的实验。

  “律师在警察讯问时在场监督,能够确保警察不超越权限,任何一个警察都不会当着律师的面刑讯逼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认为,如果有严格的侦查控制程序,佘祥林案不会走到这一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顾永忠否认了该项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说法,称是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探索。但该中心主任陈光中表示,在公安机关推进的这三项改革将会对立法者在修改刑诉法时产生影响。

  事实上,在两年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就已承接了一项联合国资助的项目,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进行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监督的试点,要求一部分案件警察在第一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

  来自侦查机关的阻力

  “办案人员在重重监督之下是有压力的”,5月31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邓姓局长说。他坦言,“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试点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如何,目前还不好断言。

  河南、北京、甘肃三个试点的负责人均不愿透露试验的进一步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顾永忠解释,三个试点所进行的试验目前在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不便对外公布试验情况。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中,讯问时律师在场面临的争议比录音、录像更大。陈光中认为,“律师在场权”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担心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不交代问题。

  “在法律中明确律师在场权,公安机关确实不太同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说,今年4月,他到广东调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时,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对律师在场较为认可,但很多公安部门的人员表示反对。

  公安人员的这一态度在三个试点中已有所反映。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曾向媒体透露:“以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想咋问咋问,想咋说咋说。现在身边冷不丁多了个人,感觉到很别扭,还真有点不太适应。总觉得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是对立的,心理上多少对律师存有抵触情绪。”公安部有关部门的一位人士认为,公安机关对律师在场的顾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律师会泄露案情。“现在的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律师更多考虑的是怎么帮当事人减轻处罚。”而北京市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也认为,律师在场虽能防范刑讯逼供,但同时也有一些律师会利用在场权,帮助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周旋,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对律师在场权,律师界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介绍,从去年开始,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开展一项《司法改革与律师辩护权项目》的研究课题。“律师在场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子项目。预计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能完成。”

  “律师在场不仅能监督民警,保障疑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这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也将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田文昌乐观地认为,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可能性相当大。

  顾永忠则表示,尽管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的呼声很高,三个讯问制度的试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但他依然对此不抱乐观态度。

  “律师的素质、律师在场的人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复杂和受争议的事情。”“通过公安机关的试点改革,一些成熟的东西将来会在立法中予以考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人士则对此谨慎地表示。

  非法证据排除与沉默权

  “过去的办案人员,总是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北大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说,包括佘祥林案在内的一些冤案都存在为获得口供而非法取证的情况。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律上一方面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另一方面又没有确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司法实践中对因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材料一般都会采纳。由此助长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之风。

  陈光中、樊崇义、陈卫东等专家均提出,应在刑诉法的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事实上,随着一些冤案的曝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高层也越来越重视证据的取得方式。公安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已把“刑讯逼供”问题作为重要的检查项目。“但现实情况是,只要案件没有搞错,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对于最终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只要嫌疑人受伤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刑讯逼供者也很难受到处罚。”最高检在近日的会议上强调,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应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和非法证据排除相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检察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也就是说,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诉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诉不能作为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一些冤错案可能也不会发生。”陈卫东说。他和徐静村在各自的模本中均设立了沉默权制度。

  围绕沉默权,同样存在争议。反对设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还是在查明案件事实阶段,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还是有必要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心理的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往往是在最开始接触公安检察人员时最容易被突破。

  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国情,徐静村的模本中提出,以确立“默示的沉默权”为宜。即在立法技术上不明确提出“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陈述的自由”:“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

  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或者认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形式上没有规定沉默权,实质上规定了沉默权,同时也对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是在中国司法环境下较为稳妥的立法选择。“徐静村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也表示,沉默权目前在中国高发犯罪态势下、国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国情下确实很难。这也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目前极力反对的原因。

  修法模式的改变

  其实,学界除了陈卫东和徐静村的刑诉法修改模本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2003年也曾形成过一个刑诉法修改的建议稿。而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去年也形成了《刑事证据法》的建议稿。陈光中告诉记者,最近他正在写刑诉法修改的几个焦点问题,准备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法学专家们为刑诉法修改献计献策,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全球视野,将对刑诉法修改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专家们的观点很多比较理想化,和我们实际部门的情况、和我国的国情有一定距离,因此我们在立法时会参考专家意见,但最终修改草案是什么样子,现在谁也说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一人士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一部门负责人表示,从2000年全国人大开展刑诉法执法检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刑诉法修改。不过,何时能形成修改草案尚难预期,“何时成熟了,我们何时就会形成草案,目前还在进一步研究探讨中。”樊崇义说,刑诉法改革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再分配等问题,其难度并不亚于民法的法典化。因此,修改刑诉法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据参与刑诉法修改的相关人士透露,在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具体操作模式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会和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有大变化。

  1996年那次,法工委事先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意见后,经过多次论证、研讨形成了修改草案,然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上次的修改就是一次各部门利益的博弈,各部门经常为一个小条款的修改意见不统一,而耽误了不少时间,而且一些像无罪推定等很好的理念也没有得到贯彻。”而本次的刑诉法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吸取了上次的教训,打算先制定好修改草案后再征求高法、高检等实务部门的意见。

  (本报记者/张剑锋钱昊平对此文亦有贡献)

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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