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19日)起,广东的“老赖”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上周末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犯罪行为,将成为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
《意
见》是广东省政法三机关就正确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释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今后,“老赖”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分别是:隐藏、转移财产;不申报财产;隐瞒住址躲避执行;高消费;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阻碍、暴力抗拒执行。
另外,《意见》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被告人在一审刑事判决前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债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意见》最后明确,司法机关之间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议,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分别报告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2003年至2004年,广东共执结案件478427件,执行标的额1036.95亿元,执行案件数量为全国第二,执行标的额居全国第一位。杨贤才说,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广东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公检法三家会签《意见》的出台,就是要更加有效地适用刑法规定,通过追究赖账者的刑事责任,使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六种情形
将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二,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
第三,被执行人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下落的。
第四,被执行人挥霍财产导致不能执行的。
第五,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的。
第六,组织、策划、参与阻碍执行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记者 黄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