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情况。2014年,我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全年环境空气中主要指标进行了监测与评价。据统计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2天,优良率达71.8%,全年未出现严重污染天气,与2013年同期相比,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从2013年的23天减少到2014年的9天。
PM2.5浓度低于全省平均
2014年,我市统计结果显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62天,根据山东省环保厅发布的17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排名,我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均远低于全省平均数值,“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能见度日均值≥10公里、日累计时间超过16小时)的天数居全省前列。
市内各区PM2.5浓度同比均实现改善,改善率最高为市北区21.7%、最低为崂山区1.7%。从分辖区情况来看,PM2.5年均值由低到高依次为:市南区52微克/立方米、市北区54微克/立方米、崂山区58微克/立方米、城阳区59微克/立方米、李沧区60微克/立方米、黄岛区65微克/立方米。
燃煤仍是污染重点
2014年,我市全面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组织对全市燃煤企业脱硫设施实施了大规模提标改造,并加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2014年联合南开大学对我市PM2.5成因进行了第二轮源解析,分析结果显示,市区PM2.5来源中,燃煤、机动车、扬尘分别约占32%、24%、23%,其他为工业、服务业与居民生活排污。与2012年开展的第一轮源解析结果相比,燃煤所占比重下降8个百分点,扬尘和机动车所占比重分别上升1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
2015年,我市将继续大力推进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一批燃煤锅炉废气高效治理和有机废气治理项目。同时还将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开展裸露土地绿化;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全面销售国Ⅳ柴油,发展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继续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范围从市区扩大到各区市,按季度核算生态补偿结果,并向社会通报,通过多措并举,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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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处罚出台裁量基准规定
本报讯(记者 蒋世龙)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规定中,详细介绍哪些违法行为从轻或从重处罚,实行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时,实行行政处罚说明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