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并由此获得金钱,皋兰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朱连成有期徒刑5年,朱连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3月15日,兰州中院开庭二审了该案。
现年51岁的朱连成,安徽省人,原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2012年6月27日被皋兰县检察院刑拘,同年7月3日被逮捕。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底,朱连成因
2012年3月的一天,甘肃省康乐县农行工作人员马某为了让朱连成帮忙调整其运营的大巴车线路,向朱连成行贿1万元。与此同时,2003年至2008年期间,黄某为了让朱连成照顾自己兰州至温州路线的客运车生意,每年以拜年名义,向朱连成行贿共计1.8万元。除此之外,当某些公司运营大巴因无照运营被查扣后,便有中间人找朱连成帮忙解决,朱连成利用职务之便,总能将车辆顺利放行,事成之后,朱连成为此得到不少感谢费。综上所述,朱连成在担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皋兰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朱连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在昨日的庭审中,朱连成多次强调,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的,法院应该认定属于“投案自首”。除此之外,他认为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妥,“首先,有部分钱款属于朋友过年馈赠,且馈赠金额未明显高出普通数额,此笔钱款不应算作受贿钱款。其次,在这5.1万元受贿款中,有5000元用于办理购物卡发放给单位女同志”。
据悉,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 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