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其亲属也难逃干系。记者昨天获悉,继王纪平一审被判死缓之后,其弟王亚平也因受贿罪在市二中院终审获刑11年。根据法院查明,王亚平伙同王纪平以帮人承揽工程等方式受贿90万元。
59岁的王亚平曾是本市某政府单位职工。法院查明,王亚平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其兄王纪平,利用王纪平担任本市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中原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万通伟业装饰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贿赂款共计90万元。
一审开庭时,王亚平对检方指控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认为,王亚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过单位表彰,且王亚平曾经因公受伤导致伤残,不适合长期在监狱内服刑,建议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王亚平的处罚。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亚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王亚平后提出上诉,改变了之前认罪的态度。王亚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是一名合同制工人,没有伙同其兄共同受贿,不是共同犯罪,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律师指出,王亚平只是一名工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亚平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亚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赃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新闻背景
去年7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因涉嫌贪污1047万、受贿435万余元被检方公诉至市一中院。根据检方其中一项指控,2002年至2009年间,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而检方所指的“王纪平的亲属”部分指向王纪平的儿子王汉清和其弟弟王亚平。
王纪平案的公诉材料显示,王纪平接受其弟王亚平转达一名商人的请托,先后为这位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承揽通州区地税局业务综合楼、市地税局税务档案馆工程等提供帮助。而王纪平在受审时辩称,此前他不知道弟弟王亚平收受的90万元,也没帮助运作工程承揽,并称司法机关在讯问王亚平时存在诱供。
今年5月,王纪平因贪污、受贿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王纪平上诉到北京市高院。(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