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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基金救助车祸受害者 可先行垫付10万抢救费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1-16 05:42:47 字号:TT

    核心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肇事方逃逸或者肇事方因没有缴纳保险不具备赔偿能力,受害人一方的救治将受到很大威胁,尽管全市各家医院均设置了“绿色通道”先救人后收费,这笔救治费用的缺口如何填补依然是一个空白。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已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由财政、公安、保监、法院、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并通过交强险、交强险营业税、违反规定行为罚款等七大途径吸收资金用于保障交通道路受害人的及时救助。

    暂行办法即日起实施

    背景

    根据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和2011年,全国和山东省政府分别出台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青岛市政府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市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来源、申请程序、支付方式等内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受害人”为被保险之外人

    解读

    据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其中,“受害人”是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丧葬费用为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扣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

    抢救费用包括,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将“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市本级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财政分别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救助基金的归集、分配。市级、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青岛保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机局等部门负责人将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

    基金来源:

    救助基金包括七大来源

    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强险营业税的一定数额安排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基金垫付: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得实施救助。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垫付程序:

    5个工作日内划拨费用

    用于抢救费用的基金垫付,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垫付要求的,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

    费用追偿:

    肇事方不还钱将被起诉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及时向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

    各方说法

    交警:

    有利于解决救助费缺口

    昨天,记者在联系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王红建处长后了解到,目前我市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被送往医院后,医院一般会立即通过“绿色通道”给予救治,一旦找不到肇事人,或者肇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医院将面临一部分损失。“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医院的压力,令医院用于紧急救助的费用缺口得到填补。

    医院:

    每年都有没着落的费用

    “这种情况每年都存在,没有办法,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得先救人。”昨天,海慈医院工作人员说,在遇到紧急情况,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即使无法支付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医院也会先马上救人,如此一来医院就必须要面临费用最终没有着落的可能。记者随后又联系了骨伤医院及中心医院等,工作人员也均表示,实际操作中的确出现过 “交通事故救治没人付账”的情况,很多时候医院只能自行“买单”。

    财政:

    出台细则完善《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国家和山东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出台的,其中资金来源部分规定的比较明确,财政部门正在设立专项账户。但因为《暂行办法》涉及的部门比较多,而且救助的比例等具体内容不够详尽,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细则来完善《暂行办法》的实施。据悉,目前全市还没有交通事故受害人依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享受到救助。

    交通事故逃逸案例

    ●2012年8月25日晚11时许,黄岛区滨海大道唐岛金湾小区路段,一名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被车撞死,肇事车辆逃逸。

    ●2012年8月27日早晨,从湖北来青的李先生在中山路过马路时被一辆车撞倒,肇事司机不但没下车,反而驾车逃逸。

    ●2012年10月9日晚9时30分许,李沧区金水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严重撞伤一名大学生后迅速逃逸,受伤大学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0月20日晚11时20分许,辽阳东路青银桥下路段有一名男青年倒在路边,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2012年12月2日晚7时30分,在工地打工的小王和工友外出吃饭,经过辽阳东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飞,肇事车辆逃逸。(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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