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平度做生意,2009年,他在崂山区一栋写字楼里相中了5套房子,准备买下后打通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在与开发商沟通交流后,张某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并交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可是一年以后,开发商称因为该项目涉嫌其他经济纠纷,而且双方当时签订的只是认购书,并非正式的购房合同,房子不能卖给张某了,但可以退钱。张某不同意,要求开发商给房,并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张某:
定了五套房价值500万
张某称,双方在2009年7月份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其中约定张某购买的五套房屋总价值为497万余元,张某已经支付了100万元购房定金,等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些钱可作为房屋价款。《认购意向书》中明确了房屋的销售方式、价款确定、付款时间和方式、面积差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同时开发商还赠送给张某4个免费地下停车位。
张某称,《认购意向书》签订后,自己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可是到了2010年,开发商竟称,因为房屋涉及其他经济纠纷被查封,什么时间能销售还不确定,而且当时开发商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要解除与张某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同时愿意偿还100万元的定金。张某得知后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时过一年即使退回了100万元也不可能再买到这么“划算”的房屋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相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予以履行。
开发商:
房屋涉嫌经济纠纷
不过开发商却有自己的观点。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并非买卖合同,而且意向书中也明确了双方交房、付款等约定应以买卖合同为准。张某交的并非是购房款,只是意向金,认定书中约定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该意向金可抵为房款。
开发商还称,签订认购书时自己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开发商给张某送达了一份通知,通知中明确告知该房产项目涉及诉讼,被法院查封,何时解除无法确定,而且房屋还没有竣工验收,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不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双方就此事一直在不停地协商。
2011年底,开发商又给张某发了一份通知称,房屋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如果张某要买的话,要在接到通知3日内凭借意向书及付款收据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不过要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即397万余元,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这也意味着双方之前签订的意向书即行解除。张某收到后认为开发商违约,当时的意向书中规定为按揭付款,并非一次性支付,张某回复表示拒绝,不过开发商称他们并没有收到张某的回复。
法院:
验收合格后十日交房
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意向书是否可认定为购房合同,张某和开发商签订的意向书表现上是一份认购协议,但该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座落、面积、单价、总价等核心事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接受了张某的100万元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份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内容。
开发商称没有收到张某的购房回复,因此双方的意向书即行解除。对此法院认为,开发商出具的通知,是在未经过协商情况下单方提出变更意向书主要内容,而且因为张某不认可变更内容就单方解除意向书,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该解除通知无效,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涉案房屋没有通过验收,还不符合交房条件,对此法院一审裁定,开发商在房屋通过验收后10日内向张某交付房屋,而张某也需将剩余的款项付清,具体的交付方式可双方协商而定。由于开发商对此结果并不满意,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王婷 实习生 万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