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住在胶南(现黄岛区,下同)的张某发生车祸,被送到当地某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医生为其手术,可第二天病情恶化,治疗后不见好转,医院建议张某转院治疗,可是在没有提前联系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张某在路上耽误了4个多小时,期间有的医院以病床满员不予收治。最后张某被送到青岛一家医院,医生抢救仍没有挽回张某的生命。家属十分气愤,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共计57万余元,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后,案件方尘埃落定。
事发:骨折导致肺栓塞
40多岁的张某2010年3月13日外出时发生车祸骨折。张某的家属称,当天下午医生对受伤部位进行了固定手术,手术后张某一直称骨折处很疼。第二天张某又找医生,称右下肢疼痛加剧,麻木不适,医生便在伤口处做了处理。但晚7时张某再次疼痛起来,医生会诊后经超声提示,张某右下肢有形成血栓的可能。与家属沟通后,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医院拿出一份说明,将转院途中可能出现栓子脱落致肺栓塞、脑栓塞等严重并发症,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危险性向家属说明,家属同意并签字。
意外:转诊耗费4个小时
家属称,虽然同意转诊,可让他们意外的是,该医院并没有提前联系好接收医院,导致救护车从3月14日晚8时一直转到3月15日凌晨零时,期间救护车曾到过几家医院,但由于没有床位医院不予收治。最后张某被送往青岛市区一家医院,凌晨2时进入手术室治疗。 4时25分张某情况危险,医生为其注射药物并采取急救措施,一直抢救至6时20分仍没有恢复迹象,最后医生宣告张某死亡。病理报告显示,其肺动脉血栓栓塞。其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并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死亡,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鉴定:医院确实存在疏忽
案件审理时两家医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张某直接死因是肺栓塞,胶南市该医院存在过错。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医院不能对患者实施有效诊治时,可以考虑转诊,但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胶南该医院在没联系妥当的情况下就将患者做转诊处理,结果辗转多家医院均因“没有床位”而未被收入,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治疗的时机。
青岛市收治张某的医院在患者入院后的手术是及时的,必要的,但没能针对肺栓塞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家属获赔19万元
2012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胶南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青岛市某医院赔偿2.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约19万元。(记者 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