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青岛交运温馨校车穿越胶州湾大桥。公安部新规将为校车保驾护航。(记者 马正拓)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里只有12分,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不按规避让校车将一次记6分,这条保障校车安全的规定让不少青岛市民犯起了嘀咕—— 字面意思简单的&ldq
避让校车非首次提出
公安部第123号令中对驾驶证的管理上,增加的多条交通违法处罚和提高的交通违法处罚标准,无疑是市民最为关注的一方面,其中涉及到校车安全的主要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记者了解到,在校车管理上 ,“避让校车”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首次提出。在今年4月份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而此次123号令中,则是将不避让校车的处以记6分的处罚。
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执行市民犯迷糊
尽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应该如何避让校车,也规定了不避让校车的处罚,但实际上却少有车辆能够按照这一规定来避让校车,特别是对普通市民来说,如何避让、什么叫不避让,似乎成了个糊涂账。“前边校车停了,我就必须在这停车等着?”市民江先生说,他此前知道要避让校车,但对如何“避让”并不了解,“保证校车和学生安全我可以理解,不过校车往往也都是在早晚交通高峰时出行,校车一停下后边和相邻车道的车都必须停车,那不堵车更厉害了?”“避让校车”的规定早已出台,但实际上却一直处境尴尬。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作为交通管理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对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就目前而言,交警部门无权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不避让校车的行为作出处罚,而同时,也没有其他执法部门有权对此行为作出处罚,“避让校车”的规定,也就成了有规定 、没法管的一纸空文,避不避让、遵不遵守,只能靠驾驶员自觉。
而这一尴尬处境有望随着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后得到改变。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在2013年1月1日后,岛城交警部门将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来执行具体的新规定,届时不避让校车的行为就成了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就可以依法处置。“尽管增加了处罚标准,但还需要在规定上进一步细化 。”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孙东清律师认为,在避让与不避让的问题,最为关键的一点,还是需要对“避让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如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样,需要作出详细的取证、处罚等细则。而缺少细节就会出现在是否“避让”的情况上出现分歧,比如飙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何来详细界定飙车行为、如何取证这一行为,目前还不够清晰。
校车标牌须前后车窗各一个
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123号令对校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
校车审查 校车使用许可须报政府批
124号令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于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