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有怎样的监管思路,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部分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突出预付卡便民优势
问:人民银行关于预付卡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预付卡市场发展存在的业务风险和相关社会问题,《办法》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从严规范和管理预付卡业务。
一方面,满足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度把
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全面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受理和使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办法》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为打击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线索。在发行方面,《办法》强调购卡(充值)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等规定;在受理方面,明确发卡机构在商户拓展、签约、资金结算、商户风险管理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强调商户实名制要求,防范预付卡用于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商户;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科学、适当地限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充值途径,明确了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并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以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和套现等不当目的。
买预付卡禁止刷信用卡
问:《办法》为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答:主要考虑是:一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 “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二是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网络支付限用预付卡
问:《办法》为什么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答:这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为引导预付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适度掌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
问:《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赎回,但为什么公交领域的不记名预付卡允许赎回?
答:为防范匿名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风险,《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同时,部分发卡机构若通过发行、赎回本机构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可能使部分发卡机构以此为盈利模式而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这都与人民银行将预付卡纳入支付体系监管的目标相悖。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
百元以下公交卡可赎回
同时,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据新华社
买卡1万元以上,应实名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商务部日前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该《办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办法》明确,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