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伙同他人持刀抢劫手机店,劫取品牌手机66部,价值人民币95210元。16日,江苏响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2004年2月6日,马某伙同田某、赵某、谢某、杨某从河南商丘窜至江苏响水,伺机抢劫手机店。经过踩点,2月9日上午8时许,马某和田某等人闯入中国联通响水县黄海路营业厅内,马
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