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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付了餐费、酒水费,然而店家却不肯给我开具发票,并告诉我,确实想要发票的话,需要先补交40余元的税金。店家经营赚钱,却要我来付税金,这算怎么回事呢?”近日,青岛市民邱女士在外就餐时遇到了一件窝心事。 为了给儿子庆祝生日,邱女士请亲朋好友在某酒楼吃饭,结账时,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张餐费明细,合计580元。而当邱女士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菜金已经很优惠了,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话,需要先补交7%的税金。邱女士觉得这钱花得实在冤枉,便求助于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峰山路工商所。 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商家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而商家要求补交税金是一种不平等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调解,商家承诺无偿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在此,工商人员提醒,发票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有效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既是一种正当权益,也有利于日后维权。而商家制定“索要发票需补交税金”的规定实则是一种限制消费者权力、免除经营者义务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很多消费者在遇到这种“霸王条款”时,经常是花了冤枉钱还受窝囊气。近期,工商部门正在开展以留学中介、商品房销售、房屋中介、物业管理、汽车买卖、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等9个行业为重点的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消费陷阱”,请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舒 刘娜 李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