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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市民周建辉和朋友在李沧九水东路一饭店吃饭,结账时因为一盘鱼和店员发生争吵。 这天中午周先生和朋友到小区旁边的一家饭店吃饭,点菜时周先生看见黄花鱼非常新鲜,又扫了一眼价格牌,38元一盘,价格也不贵,周先生就点了一盘。 菜很快就上齐了,周先生和朋友吃得非常满意。可是结账时,周先生却傻了眼,黄花鱼收费58元!周先生非常不解,明明标价38元一盘嘛,这是怎么回事?服务员连忙解释:“不是38元一盘,而是38元一斤,您可能是看错了。”周先生又来到点菜台前,仔细一看果然是38元一斤。可是既然是按斤计价,饭店既没有当着消费者的面称重,也没有告知消费者鱼的重量,就稀里糊涂地要求消费者付钱,周先生不能接受。双方发生争执,互不相让,最后周先生电话投诉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而该饭店的做法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工商部门的据理力争下,店方承认了自己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同意按照38元一盘的价格结算费用。周先生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