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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李先生于2011年8月份购买了一辆高档进口轿车,春节期间,李先生驾车外出旅行,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油表显示异常,油表明明显示还有一半油,车却突然熄火罢工了,还因此引发了不小的交通堵塞。李先生假也不休了,赶紧到4s店对爱车进行检修。 由于车买了不到半年,还在经销商承诺的三包期内,况且还有各项保险,于是李先生设法将车开到经销商指定的4s店进行检修,维修人员检查后指出,是油箱内的油浮子坏了!李先生把车留在该4s店进行维修,但是修了两天也没修好,李先生不禁产生了疑问,想把爱车提走。不料该4s店竟向李先生索要800元维修费。李先生可纳了闷:车没修好也要维修费?坚决不给!4s店振振有词:你去医院看病还得收取挂号诊断等费呢,我对你的车里里外外进行了一次大检修,收取点诊断费也不为过吧!何况李先生的车还是进口车,自己店里有专门的检修设备,换做其他店可能连检修都检修不了!还说什么大过节的权当你给付点加班费吧! 4s店坚称不给钱就不让提车,态度蛮横恶劣,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李先生交给店方500元钱,这才把自己的爱车提出来。李先生来到另外一家4s店,经过一番检测,免费将车修好了。两相比较之下,李先生觉得自己先前那500元钱“诊断费”实在交的窝火!于是李先生又一次来到第一家4s店讨要说法,没想到又遭遇4s店工作人员口出不逊,李先生火了,一个电话投诉到了李沧区消保委:几十万的车我都买了,并不是差那500元钱,今天我就是再花几万块钱打官司,也一定要讨一个合理的说法!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约谈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汽车不同于一般商品,技术含量较高,由于目前国家对于汽车三包规定尚未正式出台,针对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和汽车维修等缺乏有效规范,给消费者依法维权带来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如果是油箱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合同规定或三包承诺履行其三包义务,不得借口拖延。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根据以上规定,本着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汽车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或者高于三包规定的承诺履行义务,并应当建立同规模的售后维修服务站。既然该4s店是经销商指定的,就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三包。经过反复调解,最终,4s店将李先生所交的500元“诊断费”如数奉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