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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在李沧区楼山街道翠湖社区联合召开座谈会,会上宣读了市中院制定的《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 申请禁止令一年没挨打 当前,家庭暴力现象相当普遍,据市妇联统计,2007年至2011年,全市家庭暴力投诉达1605例,家庭暴力占信访总数的20%,涉家庭暴力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离婚案件的36%-62%。为了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2010年,即墨市法院试点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随后在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女士以孙某有可能继续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接警单、法医鉴定书、病历等证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全市第一份具有 “禁止令”意义的人身保护民事裁定,禁止孙某对黄女士进行殴打、威胁;黄女士可在双方共同住处继续居住,孙某不得阻止。 昨天,记者再次联系了黄女士,黄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和村委接到“禁止令”后,立即将她保护起来,申请“禁止令”后的近一年时间,孙某再没有对她动过手,去年6月她和孙某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规定 四类案件可申请禁止令 “禁止令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颁布实施的,它是一种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昨天,市中院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姜蓉告诉记者,禁止令共涉及四类案件,包括婚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案件;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自诉案件。禁止令的申请人一般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家庭关系,除了受害人本人外,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可以代为申请。 姜蓉说,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应该主动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家庭成员正受到家庭暴力危险或可能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受害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是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出警)记录、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解释 禁止令可包括多项内容 记者看到,“禁止令”禁止内容共分为8条,其中除了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外,还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通过跟踪、电话、短信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甚至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姜蓉解释说,“禁止令”保护措施几乎囊括了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比如对加害人与受害人进行“隔离”、禁止加害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责令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必要费用等。法院发出的禁止令共分为禁止行为、隔离、迁出和支付四大方面的8项。法院在核实后发出禁止令时,禁止令对被申请人的约束内容既可以是一条,也可以是多条。 据了解,禁止令可以分为紧急禁止和长期禁止,紧急禁止有效期为15天,长期禁止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情况特殊的案件,经批准最长期限可延至判决生效之日。 不遵守禁止令可判拒执罪 根据规定,法院在受理禁止令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理,在7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居(村)委会协助执行。“居委会和村委会一般都是最了解当事人情况的组织部门,也是最常与当事人接触、最方便监督的部门。”姜蓉告诉记者,居(村)委会和辖区派出所一旦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 “禁止令”的行为发生,可以立即通知法院,法院调查核实后,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违反禁止令的情节而定,对申请人加以处罚,处罚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处罚后仍然违反禁止令的,法院可以加重处罚,包括追究拒不履行裁定(判决)罪。 禁止令将惩罚变为预防 “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姜蓉介绍,家庭暴力多年来一直被视为家务事。不少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没什么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畴,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会强有力地介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那些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或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无法做到及时、有效地干预。”姜蓉说,公权力对此类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禁止令的推行有利于弥补司法介入滞后的问题,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可以威慑、教育施暴者,通过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妥善处理,使施暴者意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单纯的家务矛盾,可以相对有效地预防家庭暴力。(于顺 康晓欢 曾宪权 时满鑫) 反家庭暴力“禁止令”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3、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4、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5、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6、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处分。7、责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及其抚养的家庭成员生活费、医疗费或其他必要费用。8、为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须的其他救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