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思宜
朱思宜二审当庭忏悔 自称有肺病并有自首立功情节
▲朱思宜被控个人行贿220万元,其公司被控单位行贿1600余万元。
▲一审被判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行贿案牵涉到31名厅处级干部被查,其中向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韶关巨贪”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50余万元。
本报河源讯 (记者 曾焕阳 通讯员 关超华)曾经富甲一方的韶关市最大煤老板、第十一届原全国人大代表、被人称为“粤北首富”的朱思宜(现年54岁,湖南省汝城县人),因行贿原韶关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而被查,朱思宜行贿案还牵涉到31名厅处级干部并受到相关司法机关查处。
据公诉机关指控,朱思宜经营的宜达燃料公司被控单位行贿1600余万元,其本人向叶树养等个人行贿250余万元,该案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一审判决,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随后,朱思宜不服法庭重判而再度上诉。昨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在河源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自称患肺病具传染性
昨日上午,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内戒备森严,庭审现场除被告人家属和数家媒体记者旁听外,其余均为法院法警和法官,偌大的法庭,坐席上显得空空荡荡。
记者现场注意到,被告人朱思宜戴着口罩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庭审,精神状态良好。据朱思宜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朱思宜之所以戴口罩接受庭审,是因为他患有肺病,具有传染性,因而恳请二审法院允许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庭审法官称,至于朱思宜身体状况是否患有疾病,尚需省级医疗机构日后作出进一步鉴定。
辩称行贿数额不准确
在庭审现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宜达公司、被告人朱思宜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异议,直指被控向阎蜀南行贿1400万元的数额并不准确。其中,仅由朱思宜向阎蜀南经手送上100万元贿款,其余款项由杨仲生送出,而杨的账户上还有200万元,不排除其挪作他用的可能。朱思宜同时认为,系因阎蜀南等人主动索贿,宜达公司为了利益被迫按潜规则送钱。
朱思宜称,在阎蜀南被查后,他为探听案情找到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送上的200万元贿款系从公司账户支取,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
至于向杨成勇行贿20万元,朱思宜认为自己并未谋取不当利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也经过了合法程序,“那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不构成行贿”。其辩护律师认为,即便认定行贿也应是单位行贿,这笔款项系从宜达公司支取,且朱思宜竞选全国人大代表时,其行贿的目的“也是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
自称曾为国家挽回2亿元损失
朱思宜还称,他于2009年1月19日被逮捕之前,曾在2008年9月26日、27日、28日、12月4日多次自书或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宜达公司通过其向阎蜀南、黄旭明、曾德新、叶树养、杨万勇送钱的事实。特别是在调查期间,朱思宜还主动交代了自己曾向30多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送红包、行贿的问题,这些人中,一部分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或者被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大量违纪款被退回。同时,还提供了曾德新与某重大客户实施贿赂犯罪的重要线索,为国家挽回了2亿多元损失。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认为,朱思宜有立功自首行为,应该给予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朱思宜辩护律师还比照受贿人杨成勇被判处缓刑的判决,提出要求法官对行贿人朱思宜给予轻判。
昨日庭审从上午9时30分开始至中午12时30分结束,历时3个小时,在庭审结束前,朱思宜宣读了自己起草的一份“悔过书”,当庭表示忏悔,要求法官看在自己“有肺病”和“立功自首”的情节上,酌情给予轻判,并要求法官给予他“一个悔改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庭审法官随后当庭宣布,法院对朱思宜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异议将会作出进一步调查,具体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