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 10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劳动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问题: 尊敬的陈局长您好: 感谢您坐客民生在线 现有几个问题请您释义 1.关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多年来防暑降温费问题,劳动监察应否受理?在2011年省政府下发【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发之前 对于鲁劳社【2006】44号 是否为劳动监察部门对于防暑降温费的执法依据?单位拖欠多年防暑降温费劳动监察立案应在多长时间内予以执法终结?若逾期不予终结 职工能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对于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如:职工1997年参加工作 单位应否在职工参加1997年工作后即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保险 若单位未在1997年参加社保 而在2006年或2008年才为职工分别参加医疗、失业保险 职工是否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医疗和失业保险? 3.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 单位不予支付 是否为劳动争议 若县市级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是否为行政不为?职工又该如何处理? 4.对于劳动仲裁立案范围问题 职工解除合同后单位未转移社保 职工能否申请仲裁? 5.关于晚婚假问题 根据山东省计生条例 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 既享受14天+3天假期待遇 且工资福利不变 而有的单位单方制定了职工双方不仅要达到晚婚年龄 而且要求必须在同一工作单位的才享受 单位的规定是否违法?另外 关于17天婚假中的周日周六在内 是否应依法按正常工资支付 这样 才能体现出 婚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的精神 请局长释义。 6.仲裁期间 职工同事在未出庭情形下 作出的书面证言或录音资料是否为举证有效? 7.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劳动调解仲裁法内规定了终局范围 但鲁高法【2010】84号与最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的规定相悖 是否应使用最高院规定 8.关于在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 抚恤金 供养人生活费待遇】是有单位支付还是有社保基金支付? 9.关于省劳动厅及青岛市劳动局下发的劳动规章 劳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是否均应适用? 10.关于在校大学生 学业已结束 只等毕业证发放期间的半年或一年内就业的 未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而参加工作的大学生 用人单位应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应否参加社会保险 发生单位拖欠工资 不交社保等纠纷是否为劳动争议? 11.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再次就业 用人单位应否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资确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综上问题 请局长百忙中予以释义明确 以上问题均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 谢谢局长 此致 2011年10月19日 17:38分提出 嘉宾答复: 第一个问题已经回答,请浏览民生在线网页。2.对于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如:职工1997年参加工作 单位应否在职工参加1997年工作后即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保险若单位未在1997年参加社保 而在2006年或2008年才为职工分别参加医疗、失业保险 职工是否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医疗和失业保险?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 单位不予支付 是否为劳动争议若县市级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是否为行政不为?职工又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4.对于劳动仲裁立案范围问题 职工解除合同后单位未转移社保 职工能否申请仲裁?答: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5.关于晚婚假问题根据山东省计生条例,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 既享受14天 3天假期待遇且工资福利不变,而有的单位单方制定了职工双方不仅要达到晚婚年龄而且要求必须在同一工作单位的才享受单位的规定是否违法?另外关于17天婚假中的周日周六在内是否应依法按正常工资支付这样才能体现出婚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的精神请局长释义。答:根据《山东省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即可享受该假期。单位单方制定了职工双方不仅要达到晚婚年龄而且要求必须在同一工作单位的才享受单位的规定是违法的。周六周日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无论是否职工是否休婚假。6.仲裁期间 职工同事在未出庭情形下 作出的书面证言或录音资料是否为举证有效?答: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劳动调解仲裁法内规定了终局范围 但鲁高法【2010】84号与最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的规定相悖 是否应使用最高院规定答:终局裁决的范围,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执行。 8.关于在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 抚恤金供养人生活费待遇】是有单位支付还是有社保基金支付?答:请转劳动保险办 9.关于省劳动厅及青岛市劳动局下发的劳动规章 劳动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劳动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是否均应适用?答:原山东省劳动厅及原青岛市劳动局制定的政策文件,现尚未废止且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可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的依据。10.关于在校大学生 学业已结束 只等毕业证发放期间的半年或一年内就业的 未与学校及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 而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用人单位应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应否参加社会保险 发生单位拖欠工资 不交社保等纠纷是否为劳动争议?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与聘任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1.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再次就业 用人单位应否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工资确定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综上问题 请局长百忙中予以释义明确以上问题均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 谢谢局长此致。答: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规定精神,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有关劳动报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贴号: 9 网友: 关注家园 标题: 关于退休金,很纠结 问题: 甲、乙同样1975年参加工作,同样的投保,甲2003下岗,乙一直工作到年满退休,甲是2005年退休,乙是2008年退休,多投了三年养老保险,工龄多了三年,可现在退休金乙还没有甲高,很纠结,造成很多人千方百计,想办法早办理退休,包括病退等,请问:是否在制定政策时出现了漏洞,完全没有体现多投多得的原则。应该对吃亏的人予以补偿,调整政策,以体现公平的原则。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我省按照国家的部署制定的全省统一政策,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按照省统一政策执行。虽然您俩同时参加工作同样投保,但您俩的退休时间不一致,所以在退休待遇计算时所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一致,缴费年限也不一致。造成您养老金水平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市退休人员自2005年起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了连续七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养老待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您2008年退休没有享受前三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退休金的高低与职工退休年龄的大小,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平均缴费指数都有关系。感谢您的参与! 贴号: 8 网友:留言板 问题:关于在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 抚恤金供养人生活费待遇】是有单位支付还是有社保基金支付? 嘉宾答复:网友你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 抚恤金供养人生活费待遇】应由单位负担,如有疑问,可咨询85713231、85713549。 贴号: 7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问个保险的问题 问题: 如已工作满15年,如辞职,并一直未工作,那么在此期间到退休的年龄之间有没有什么生活保障?国家对这段时间的离职人员有没有什么生活保障之类的规定?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职工在职工作期间,如企业正常为其参保缴费,失业后,可申领失业金,并申请由失业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同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至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贴号: 6 网友: ihold2008 标题: 关于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问题 问题: 局长,你好。根据今年事业单位工程系列职称资格评审要求,像计算机专业不能参加工程系列的评审,只能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单位回应我们单位岗位设置中,没有可以聘任的计算机专业岗位,就算考出来也没法聘任,像这种情况怎么办?计算机专业本来就属于工程经济类,我们通过考试就应该参加工程师证书的聘任,现在那个单位没有计算机的岗位啊,总不能让我们再重新去考相近专业的学历吧,毕竟年龄那么大了啊!请陈局长能够提供一个两全其美的答案,谢谢! 嘉宾答复: 网友您好!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39号),以及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4]6号)的要求,对计算机类专业,从事有关计算机工作的我们不再组织评审,从事其他工程类专业是允许的。计算机专业和其它专业一样,属于工程系列其中的一个专业,如您单位有工程类岗位就可以参加竞聘。谢谢您的参与! 贴号: 5 网友: qingdaodani 标题: 门诊大病报销 问题: 我在401医院办的大病门诊,患的是癌症,每年报销一次药费,8月19日到了一年把药费单子交上了,至今两个月了还没给钱,患这个病花钱多,退休职工急需钱进一步治疗,能否尽快报销,谢谢。 嘉宾答复: 答复:按照我市门诊大病费用结算管理规定,目前,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门诊放疗及非静脉化疗费用,实行记账结算管理(按住院结算)。恶性肿瘤保守治疗的费用及其余门诊大病病种的费用需要个人垫付,医疗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结算费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患者。如因网络故障或核实费用等因素延迟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并说明情况。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我们尽快与401医院医保部门联系,尽快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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