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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因为20万元的拆迁款,八旬老太将自己的子女、外甥子女共25人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老太与被告王某等六兄弟姐妹系母子关系,与其他19个被告系舅甥关系。原告在1951年10月与其丈夫、公公、丈夫的三姐、大女儿五人共同登记了位于江北区白沙路的房屋。当时,李阿太的婆婆已故,留有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该五人均亡故,该五个子女的配偶李阿太自己还在世外其 对涉案房屋,因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在2010年被拆除。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权利人尚未领取。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费用、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水电设施费。另查明,涉案房屋在被拆除前一直由李阿太居住。 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李阿太及其丈夫、公公、丈夫的三姐、大女儿五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属于该五人共有。然并无证据表明该五人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属份额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该五人应各享有涉案房产五分之一的权属份额。该五人中,因李阿太的公公、丈夫和三姐均已去世,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放弃继承,故对涉案房产的分割应在共有份额分割的基础上再进行继承分割。 首先,该五人中,李阿太的公公去世最早,且其辈分最高,故对涉案房产的继承分割,应先对其公公的五分之一的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其遗产应由其五个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即先将涉案房产中的五分之一的份额在李阿太公公的五个子女中一分为五,即每个子女各享五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也即涉案房产二十五分之一(1/5÷5)的权属份额。再将五个子女各自可享有的继承份额在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中进行继承分配。(记者 何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