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板 陈局长,您好。义务教育的老师实行绩效工资已经一年多了,请问非义务教育的教师的绩效工资市里有政策吗?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耿成亮 您好。目前,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上级还没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政策。待上级部署后,我们将及时抓好落实工作。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因身患绝症,已不能继续工作了,该企业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我住院只能自己垫付治疗费用,请问:1.该企业能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2.本人的基本工资是否能给我发放?3.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我的以后医疗保险怎么办?谢谢 耿成亮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回复如下:1、企业职工患病,依法应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 职工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后,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代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领取失业金或领取失业金结束后,个人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投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以非从业人员身份投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谢谢您的参与。 sdyhy 陈局长:您好,我是莱西的一名群众,我的父亲在2010年10月份因工死亡,2011年3月拿到了莱西市劳动局的工亡认定书,但是到现在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及抚养费一直没有给我们发放,莱西市劳动局给我们的答复是莱西现在资金紧张,具体的办理时间也没给我们,我父亲已经不在一年了,我们不知道还要等多久。请领导帮我们解决。 耿成亮 网友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与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沟通,建议您拨打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88401906进行咨询,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陈局长,你好。 1、我们是事业单位政工人员。既然政府在事业单位设立了政工专业,并在前些年一致参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关待遇,就不应当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调整中,把政工专业人员抛开,很不科学,很不公平,我们也很不理解,很难接受。 2、事业单位的政工专业人员,也是组织安排的岗位,许多同志的学历、能力和业绩也不差于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市里下文取消了事业单位政工评审,已经伤害到了一大批从事政工专业的同志切身利益和工作积极性,这次调整又再一次伤害了我们,令人心寒!恳请领导再三斟酌!并答复为盼!谢谢。 耿成亮 网友您好。按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岗位。原聘政工师且已兑现工资待遇人员,可比照工程系列相应岗位最低档套改工资,我市是认真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的。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你好,在个人劳保帐户中,企业投的那部分看不出来,说是纳入国家统筹,不知道这个国家统筹是什么意思,怎么才知道企业给投了多少 耿成亮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组成。自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额为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金。您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个人缴费情况。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我是事业单位转制人员,1999年单位转制时已有30多年工龄,当时单位没有让我们选择退休或是否转制,而是集体转制.现快要退休了,转制时是行政科级工资待遇,中级职称,转制后因连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及工作努力,已有两个市人事局颁发的高级职称,若退休时不考虑高级职称,仅按转制时的级别,是否不合理,应该实事求是的承认我们对社会的贡献,修改退休管理办法,消除我们的顾虑. 耿成亮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涉及政策调整,比较复杂,您可以在工作日拨打85912093进一步咨询。谢谢您的参与。 博西公司 陈局: 您好! 我们是总部设在南京,青岛是分公司,注册地域属于市南区,我们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和江苏南京总部签定的,以前是在济南,由销售部门代缴我们的社保和公积金,现我们想转回青岛当地缴纳,但在办理过程中,青岛的社保部门说有规定在青岛缴纳社保必需提供与青岛当地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但陈局青岛分公司是非法人公司,无权签定劳动合同,我们全国所有的分公司都是由南京总部签定劳动合同的,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在青岛当地办理缴纳社保该如何办理?并烦请告知该找哪个部门办理,谢谢! 耿成亮 网友您好,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您与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南京,应在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感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局长你好: 在公司工作3年,三年后合同到期,到期后应按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何才能约束单位给予这方面的补偿?怎样才能拿到手? 耿成亮 网友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不支付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谢谢您的参与。 留言板 1、临近年底,请问市直机关单位今年的精神文明奖和考核优秀奖还有发的希望吗?物价涨得太猛了! 2、同级别市直财政供养人员,每月公安类比普通公务员多1000元(多了加班费和特殊补助费);公务员比事业编多1000元(多了500元考核奖+通讯补助+其他),请问人社局就视而不见吗? 耿成亮 网友您好。您所说的有关精神文明奖和考核优秀奖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围事项。对于您反映的机关与事业单位收入差距问题,我们将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认真考虑。谢谢您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