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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免费参加职工医保 享受基本保险待遇

来源:青岛早报 2011-09-30 07:21:54

  早报讯 青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此项制度从今年7月份执行,可享受此待遇的包括7月1日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及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领失业金者个人不缴费

  据了解,此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

受两项医疗待遇:一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七区26元,五市23元),随失业金一并发放;二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此次调整中出台新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期间的大额医疗补助金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而停止领取的,则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失业登记时默认缴费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由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个人既不用缴费,也无需单独办理。当事人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即日常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特殊时段缴费有新规

  失业人员的社保经常出现断层,导致缴费年限和保险待遇受影响,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社保不受影响,我市对3个时间段做了特殊规定。在失去工作至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人补缴医保费,同时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仍未就业,失业人员仍可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所需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耽误办失业单位担责任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让用人单位责任加重,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应在规定的15日内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于新政策刚推行,失业人员的医保待遇要区分特殊情况,如果失业人员在今年6月30日前住院的,7月1日后出院,那么,其医疗待遇要分段计算。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报销;7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结算的,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差报销;如果失业人员7月1日至今未出院的,之后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院刷卡联网结算。如果在今年7-9月期间,失业人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自行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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