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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新规 非住宅过户需征房产税 记者在地税办理窗口看到这一纸通知,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通知指出: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自即日起,个人办理非住宅过户手续的,应先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的缴税凭证;无法提供的,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土地税、房产税及其他税收,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税务部门对此类过户房屋进行前置审核及现场查看,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有土地证,年应纳税额=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地级单位税额;如没有土地证,是楼房的,年应纳税额=该栋楼房总占地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该栋楼房总建筑面积,是平房的,年应纳税额=房屋建筑面积×地级单位税额。 个人自用非住宅应缴纳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房产原值为取得该房产时的发票金额;没有发票的,可提供购买房屋时的契税税票或各项费用明细表,以契税计税依据或其过户成交金额作为房产原值。 非住宅出租也征房产税 该通知还指出:个人出租非住宅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收。需提供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租赁发票等。 个人出租非住宅的,月租赁金额小于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月租赁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18.65%或18.7%,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城建税应纳税额=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营业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营业税×1%或2%,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土地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0.5%,印花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0.1%。 算账 出手两年公寓要多交万元税 岛城大型房屋中介公司青房置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个人持有的商铺、公寓、写字楼等商业用房转手买卖时,要缴纳契税(房产价值的3%)、个人所得税(房产买进卖出差价的20%)和营业税及附加(房产买进卖出差价的5.5%)。随后这名负责人粗略算了一笔账,以李先生卖的60万小公寓为例,应缴纳税额=60万×3%+(60万-40万)×20%+(60万-40万)×5.5%=69000元。现在,新增的房产税年缴纳额=60万×(1-30%)×1.2%=5040元,因该房产已购进2年,房产税应缴10080元,这样下来李先生总共应缴79080元税钱。“根据地税局的规定,房产税缴纳年限最高为3年,如果不足3年按实际持有年限计算,高于3年,按3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