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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申请执行人孙保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巨冠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孙保彬与青岛巨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巨冠公司偿付孙保彬本息共计人民币4142440元。2010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履行义务无果。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 即墨法院经研究认为,巨冠公司明显存在规避执行行为,莱西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也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决定立即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莱西市房管局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敦促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12日主动将案款4142440元全部缴清,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执结,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中央19个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加强与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联动机制的作用,发挥联动部门的职能,有效反制规避执行行为。 案例六 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日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日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青岛日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8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920元。 由于被执行人青岛日昱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青岛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7月,市南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采取了拘传、冻结、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具体住址不明,公司无办公场所,名下财产车辆查找不到,公司银行帐户经法院扣划存款18万余元并冻结后便不再使用,案件因不具备执行条件而陷入停顿。2011年1月18日,市南法院向包括倪某公司在内的20个法人单位和37名自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这些被执行人春节期间的高消费行为,并通过媒体同步向社会发布。1月25日,市南法院将51名限高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录入了青岛机场乘客管理系统,限制这些被执行人春节期间乘坐飞机。1月26日,青岛机场安全检查部在倪某乘坐飞机时协助将其查扣,并通知市南法院进行处理。期间,倪某未经机场安全检查部同意,置其登机牌、手机、笔记本电脑及行李等随身物品于不顾,擅自离开了现场。 事情发生后,市南法院随即于1月27日,通过青岛市主要媒体发出执行公告,曝光倪某违反“限高令”的行为,公布倪某的身份信息,并告知倪某应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责令倪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市南法院报请山东省高级法院,向全国各进出境口岸发出协查通知,限制倪某离境;市南法院还与倪某的父母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倪某的错误行为,严肃指出倪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督促倪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市南法院围绕“限高令”的一系列执行措施,使倪某感受到了全面的执行压力。春节前后,倪某多次委托其父母到市南法院表达了还款的意愿,并先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欠款6.7万元。2月12日上午,倪某由父母陪同,带着30万元现金来到市南法院,写出悔过书,书面向法院检讨了违反“限高令”的错误行为,在父母的担保下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保证剩余欠款将在4月30日前全部还清。鉴于此,市南法院决定暂不对倪某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倪某置留于机场的随身物品也现场发还。 【典型意义】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在反规避执行联动部门的配合下,成功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摄于法律的威严和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强大力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