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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青岛市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刘伟家与被执行人王桂芳欠款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刘伟家与被执行人王桂芳欠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伟家与王桂芳签订的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继续履行。王桂芳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伟家办理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住房(房产所有证号:青房改售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桂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家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桂芳为其办理本市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住房的产权过户。市北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刻与被执行人联系,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伟家要求法院将原房产证作废,并强制办理房屋过户。法院到青岛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时,发现被执行人王桂芳已将本市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低价卖给案外人贝某。 被执行人王桂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申请执行人刘伟家办理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住房的产权过户,而且擅自将上述房屋卖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非常恶劣,涉嫌拒执罪。因此,市北法院将该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该案件正在刑事审判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桂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拒绝配合申请执行人刘伟家办理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20号2单元102户住房的产权过户,且擅自将上述房屋卖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非常恶劣,涉嫌拒执罪。对于此类规避法院执行案件应加大打击力度,一旦涉嫌构成犯罪,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徐连俊与被执行人李洪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 【案情摘要】徐连俊与李洪河、王乐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洪河、王乐新赔偿徐连俊各项费用合计300708元。一审判决后李洪河提起上诉。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李洪河、王乐新赔偿徐连俊各项费用合计298962元。 由于李洪河、王乐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徐连俊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找,扣划被执行人李洪河银行存款9000余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J-9319号和鲁J-42836号重型半挂车辆,但被执行人未将车辆交至法院。 2011年2月份,执行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李洪河之妻赵义景财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洪河之妻赵义景在肥城市王瓜店镇肥矿集团大封煤矿宿舍东12西户有房产一处(已查封);在肥城市安顺商贸有限公司有10万元股权(已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李洪河在肥城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曾有股份,并于2005年12月31日将4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朱学荣名下。因此,被执行人李洪河涉嫌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1年6月份,因被执行人李洪河涉嫌拒执罪,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公安市北分局联合执法再次到肥城市查找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李洪河之妻在肥城市阳光舜城3号楼3单元201户拥有房产一处,已付全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已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河于2005年12月31日将4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朱学荣名下(该股权已查封),朱学荣系李洪河之母。 目前,被执行人李洪河涉嫌拒执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人因吸毒被送入淄博王村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典型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转移股权、隐匿车辆,很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只要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