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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 看香港的“三公”消费原则 “适度与保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众目睽睽之下制定出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香港“三公”消费的实践中体现出制度刚性。 比如,香港仅六千多辆公务用车,即使要平均分配给近17万公务员共享,也必须明确一套给谁用、谁能用、什么情况下能用的完善机制。 《总务规例》对政府车辆采购、公车运行管理、首长用车规定、私用公车 在公务接待方面,每项接待都精细量化,而且还要提前申请报备,申请表格包括:宴请人数、宾客名单、宴请缘由、陪同人员、预计费用、人均支出,甚至还有一个细微的声明:按照香港环境保护署保护鲸的要求,签署一个“未点鱼翅”的声明。 其次,由制度落实到管理层面,香港公务用车由香港财经及库务局下属的物流服务署统一负责采购配置、运行监管和专职司机的管理工作,政府各个部门负责配置本部门政府车辆的保管和使用,并随时将车辆运行情况上报给物流服务署,形成了一个职责明确、精干高效的政府车辆管理体系。 虽然在公车使用上也存在高官优待的政策,但此“高官”的标准明确公开,仅属于港府首长级以上1200人左右的经营层。配有专车的最高级别官员仅在20人左右,车号媒体都掌握,随时随地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公车私用受到无形的制约。 香港人对特首差旅费、公车购置运行的明细公开,早已习以为常。公务预算的开支条目细致到添置一把椅子要花多少钱都要写清楚,每笔开支的消费去向都有据可查。 公开不能流于形式 还需监督与问责 并不出人意料:在最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作为整个政府财政经费中最受百姓关注的内容,中央部门“三公”经费的首次公开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 目前,中央部门2011年“三公”经费公开已接近尾声,但相关话题没有就此结束。“三公”经费究竟该如何接受百姓监督等热点问题的讨论还将继续。 专家认为,要确保“三公”经费的预算公开不流于形式,很重要一点是要有制度上的保障。此外,对“三公”支出的监督和制约,还需要审计、问责等配套措施的跟进。 监督体系 只有公开才有可能进行监督 截至8月6日,已有94个国家部委公布了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但仍有外交部等少数单位尚未公布。 外交部为何没有公开“三公经费”,得到的回复是:“因为涉及保密问题,还在处理中”。而此时,已距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设立的截止日期过去了一个多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说,“三公经费”并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当中的保密范围,应当向公众公开。 从公共财政的属性和要求看,公众对财政支出有政治意义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公开,才有可能进行监督。不论从法律原则,还是公民与政府关系看,财政信息都应该为公众所了解。 王锡锌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4项提到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将“三公信息”理解为这一条框所覆盖的内容。 王锡锌说,“三公经费”公开应该成为常态。从今年财政部编制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看,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三公支出已经有了明确科目。 比如,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2款,就是“因公出国(境)费用”;第17款是“公务接待费”;309类基本建设支出中第13款是“公务用车购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13款也包括“公务用车购置”,第19款是“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这就是说,原来我们一直推脱“三公经费”难以公开,其实都分散在很多科目里,难以汇总的说法,已经不存在。 因此,在支出预算公开时,就完全可以公开;而在决算时,可以进一步公开,以便群众监督。 从关于公开“三公经费”的报道和评论看,媒体和公众关心的不只是“三公经费”的公开情况,有的评论使用了这样的标题:三公经费:“公开”离“监督”还很远。 人大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加强人大审议监督力度也是规范政府‘三公’的办法”。 现行《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而实际情况是,由于《预算法》没有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导致人大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没有充分运转起来,监督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监督预算的权力,人大监督“三公经费”可以有所作为的地方包括以下三处:“首先,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就预算和决算问题针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三公经费’提出询问和质询。 其次,依据宪法和监督法,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权要求政府或所属部门就‘三公经费’问题做专题报告。最后,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有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的内容。” 让百姓参与监督 然而,无论是公开“三公”经费账单也好,看懂“三公”经费账单也好,都不是最终的目的,整个预算公开的最终目的是让百姓参与到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中,从而有效提高其使用效率。 东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艾洪德说,“三公”经费的公开中,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受理机制要得到充分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从政府部门到公众再到政府部门的信息循环机制,有效提高政府预算公开的实际效果。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说:“让百姓真正参与到‘三公’经费的监督中的确需要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人大和百姓之间的,包括各政府部门和百姓之间的等等,让老百姓有反映的渠道,还要通过法律保护老百姓的监督权。” “老百姓监督‘三公’还可以从执行的角度,也就是一些相关的规定已经制定出来,政府部门是不是贯彻执行,例如公车私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以主动的心态去接受百姓的监督,香港的公务车就采用特殊的车牌号,随时接受百姓的监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李燕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