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劳动关系难判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记者昨日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期修订了我市工伤认定规程,从8月1日起实施,新规程建立了工伤认定快速通道,将工伤职工维权时间缩短了约三分之一,明确规定6种情况下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还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如果初诊漏诊了,还能追加工伤部位认定。
工伤维权时间缩三成多
从本月起实施的工伤认定新规程中 ,简化了程序,缩短了维权时间。首先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对用人单位遇到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延长,明确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简化调整程序,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6种工伤申请不受理
按照我市的新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如果申请人存在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分别是: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漏诊部位可再申请工伤
“新规定还增加了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初诊漏诊情况设立的。”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工伤职工存在初诊医疗机构漏诊,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位伤害记载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的申请。
此外,新规还扩大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范围,除了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外,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能力的,可以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人书面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只要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难推卸责任
据介绍,新修订的工伤认定规程规定,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0种情况可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职工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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