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康)前员工陈忆铭,因不愿与原同厂的初恋女友分手,在富士康工厂内,连扎对方10多刀并致其死亡。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忆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49万余元。
现年25岁的陈忆铭来自单亲家庭。陈忆铭说,自从父母离婚后,他的生活便陷入了孤独与寂寞。“没人关心我。”陈忆铭说。
2010年4月28日,陈忆铭在富士康负责仓库物
但两人总是为些小事吵架,2010年9月,王新月提出分手。陈忆铭为挽留恋人曾自残,也因此事被公司劝退离职。此后,王新月再次提出分手,陈忆铭虽使尽浑身解数仍未能挽回这段感情。
2011年初,陈忆铭从王新月母亲口中得知,王新月已经订婚。他心灰意冷,于2011年1月10日,带刀翻墙进入富士康厂区。在众目睽睽之下,陈忆铭一把勒住王新月的脖子,朝王的腹部连扎了三刀,王倒在地上后,他朝她的背部连刺了数刀,后又朝着王的脖子连割了数刀。最终王新月因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陈忆铭行凶时用力过猛,他的手掌也被割破,逃跑后前往医院治伤,并拨打110报警。警方找到陈忆铭作案用的凶器,刀尖已因用力过猛变了形。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忆铭因不愿与王新月分手而多次纠缠对方,遭到拒绝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陈忆铭作案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医院等待民警抓捕,属于自动投案,因而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陈忆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49万余元。(记者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