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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作了规定。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 此外,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200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2005年,中央纪委颁布实施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为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和措施,促进办案工作规范化,切实做到依纪依法办案,2008年,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为切实提高各级纪检机关执纪办案水平,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2010年,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 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更加健全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党员权利,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党员享有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提出申诉和控告等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这些权利。党的基层组织要把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任务。为将党员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198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199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各项部署,制定了一大批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法规制度,不仅立法数量多,而且立法质量也明显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快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步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教育、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