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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制度渐成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需要,针对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的情况,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法违纪、违犯外事纪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规定和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统一规范了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制约的法规制度渐趋完备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1996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好制度。在总结多年来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使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09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若干配套规定。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这些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巡视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1997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行政监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对监察机关依法监察提出了更高要求。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也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取得新成果,行政监察工作法制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