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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 存在五大问题 问题1:现行婚姻立法滞后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感情是否破裂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并不适合以各种客观标准来衡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的状况。 问题2:家庭暴力举证难 涉及家庭暴力主张的案件,受害方举证困难。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一方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不能对此举证,又因无公安、妇联等机关或组织的投诉记录,对方矢口否认,法院难以查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依法难以作出对受害人保护性的认定和裁判结果。 问题3:本地人财产处理难 婚姻纠纷案件以及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财产处理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东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财产关系复杂,财产种类繁多,财产数量巨大,审查困难,耗时较长,效果不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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