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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高利息为饵诈骗148万元被判处刑期20年

来源:正义网 2011-04-28 11:13:24

  因挪用资金获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4月26日,由山东省安丘市检察院对一集资诈骗案改变定性后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忠亮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忠亮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家住山东省安丘市的孙忠亮,197

5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2002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2006年开始,为早日致富,以高利息为诱饵、让担保人(假工资证明)担保、用假的房产证明、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担保等方式骗取钱财,为了以假乱真,在该市凌河镇建了一个养猪场(到现在也没建起来),目的是让受害人相信借他们钱是为建养猪场养猪。

  短短三年时间,孙忠亮以支付高额利息(月息八分至一角二分)等为诱饵,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骗取戴某、考某、刘某、王某等10人集资款148.4万元,除王某的14万元资金被追回外,其余集资款均被孙忠亮挥霍耗用。

  该案由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在临沂市罗庄区将其抓获归案。201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孙忠亮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安丘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行为一方面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入金融市场,以高利率、高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不仅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行为以“集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从本案来看,被告人孙忠亮的借贷方式并未改变金融资金的流向,也未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遂依法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以被告人孙忠亮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安丘市法院提起公诉。(记者 卢金增 张田三 张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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