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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光学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UG NX是广为人知的工业设计软件,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通用机械等高科技领域。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场所内安装了多套UG NX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 [审判 [评析] 本案原告是美国著名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告是在青岛的知名韩国独资企业,是世界上最大的某户外用品生产基地之一。本案在受理之初就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化解矛盾。通过本案的调解,被告以购买软件的方式,实现了其盗版软件的正版化,既弥补了原告的损失,又未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是一起原被告双赢的典型案例。 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拥有的百度网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使用某网络上网的用户在登录该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时,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共同对网络用户的搜索行为进行了干预,使两被告预设的广告网页在正常搜索结果网页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原告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我院一审认为,被告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广告页面的行为,致使原告难以实现其预期商业目的,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为我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典型案例刊载。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相比,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一般不会构成竞争关系。但是,如果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人为干预,强行弹出广告页面,则该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市场知名度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主张其为中华会计网校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远程辅导课件的著作权人,被告通过淘宝网低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010中级会计职称辅导电子课件,该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网其个人网店上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电子课件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电子商务平台C2C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系我市首例针对淘宝网商户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我国目前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应属淘宝网,但在淘宝网上的虚拟店铺营业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新问题,本案特点在于人民法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配合获得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全过程的有效证据,为制止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九、李华宾诉管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苏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苏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擅自在酒吧的显著位置使用,模仿原告的门头、招牌等装潢风格,以苏荷全国连锁的名义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带有侵权商标和近似标识的物品,注销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审判】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使用“苏荷”字号,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变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院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这类案件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一类案件,也是审理难度较高的案件,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是合法权利的持有者,法院需要判断的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对于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搭同行业知名品牌便车的行为,法院将严厉予以打击。通过本案的审理,制止了对酒吧服务业较为知名品牌的侵权行为,有效规范了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上海开开百货有限公司诉王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主张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开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授权原告对侵犯“开开”商标的行为进行调查、举报和提起诉讼。2010年1月,即墨市工商局对被告王某侵犯“开开”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沈阳市工商局五爱市场管理分局对案外人销售侵犯“开开”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认定该产品来源于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费用27000元。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侵犯了“开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本案是近年来侵权规模较大的一起案件,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为生产和销售两种形式,侵权性质较为严重,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通过加大侵权者侵权成本来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效维护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