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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4月25日讯 明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2010年,青岛中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31件,在收案总数同比增加31%以上的情况下,结案率和调撤率分别为100%和55.05%。 据介绍,2010年,青岛中院先后审理了阿联酋国家石油有限公司、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等提起的有一定影响的涉外 青岛中院2010年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十个典型案例 一、帕迪尼•马尔科(意大利国籍)诉香港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本案原告主张:原、被告是25项展示柜外观设计共有专利权人,2008年2月被告持单方伪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两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非法转让专利权行为无效,恢复原告专利共有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该对原告是否具有转让专利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签订过转让合同进行严格审查以判断合同是否真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能认定原、被告为转让专利权而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事实,法院判决两被告转让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无效,展示柜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与两被告共有。 【评析】本案是我市近年来涉外专利权属纠纷涉及专利数量最多的一起系列案件,并且诉辩双方均为外国人,在我市尚属首例,专利权对于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作用显著,本案表明外国权利人对是否拥有我国专利权非常重视,我院依照平等保护原则公平处理了涉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变更权利登记,恢复了原告的专利共有权。 二、阿联酋国家石油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世界第六大石油储藏国,原告是阿联酋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产品远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原告是蓝白红火焰图案及字的著作权人,该图案被广泛用于各种宣传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图案用于其宣传册、网站内容、商品包装之中,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火焰图案著作权的侵犯。 【审判】我院一审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与我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原告作品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焰图案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鉴于原告未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且被告网站已经停止使用,故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该案系阿联酋当事人在我省提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讼,也是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法人公民作品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尽管被告否认网站系其所有,但是法院通过网站信息与被告信息的对应关系等证据确认该网站系被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人实行了平等保护。该案判决后,原告专门致函青岛市外事部门对法院的公正审判予以赞扬。 三、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诉山东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美国复兴地毯公司是在美国纽约市注册的法人,专业生产、销售手工羊毛地毯及挂毯,其在经营过程中创作了大量的地毯及挂毯图案,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等多家网站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地毯及挂毯产品,并向海外客户兜售侵权地毯,其销售至美国的地毯被美国海关查扣,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保护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公约》有关规定,原告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后本案经调解结案,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评析】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跨国贸易中,被控侵权产品被美国海关查扣后由权利人向我院提出诉讼,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本案中,我院依照《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对美国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并且通过办案法官的努力,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红双喜”文字商标和“DHS”字母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主张被告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羽毛球、羽毛球拍、乒乓球等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判】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评析】本案涉及在我国体育界享有盛誉的“红双喜” 商标,我院在判决中通过法定赔偿的方式弥补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并对侵权人实行制裁,有力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提醒处于销售环节最末端的个体经营者:在经营中一定要规范经营,从合法渠道进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世纪宝姿服装(厦门)有限公司诉青岛某百货公司、杭州某丝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宝姿时装有限公司于1996年开始先后在中国注册了“宝姿”、“PORTS”商标,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宝姿时装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在大陆使用。2005年被告法国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FRCPORTS”商标并许可杭州某丝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2009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FRCPORTS”商标与 “PORTS”商标构成近似为由,裁定对“FRCPORTS”商标予以撤销。2010年1月,被告青岛某百货公司在《半岛都市报》刊登“来自法国的知名服装品牌—法国宝姿‘FRCPORTS’即将于1月9日优雅亮相某百货2楼”的广告宣传,该服装系由杭州某丝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法国某公司为产品监制。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该案经我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使用“FRCPORTS”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近年来,通过在国外成立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名称的企业,然后冠以“监制”、“特许生产”的名义委托国内关联企业制售“傍名牌”商品的案件屡屡出现,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打击这种规避法律的恶意行为,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了多起类似案件,本案中,法院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