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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市买回4瓶进口养生食品——芦荟蜂蜜茶,因为发现国家曾有规定禁止芦荟用于普通食品,徐先生喝过后“感觉身体不适”,随即向商家提出了退货并10倍赔偿的要求。昨天,徐先生和超市对簿公堂,然而在坚持了不到一个小时后,徐先生最终接受了市北法院主审法官的调解意见:由超市将其中没有开封的3瓶芦荟蜂蜜茶原价退货,而25元的诉讼费需要徐先生来承担。 徐先生: 请假也要来“打假” “我接受这个调解意见是因为耗不起这个时间了。”昨天,徐先生在庭审结束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徐先生表示,这次索赔他先后来了4次法院,而且都是在上班时间,每次都要请假,为的就是看不惯消费者受到侵害后还闷不作声的态度。徐先生认为,消费者和商家比起来处于明显的弱势,这更需要大家积极维权,因此即使请假他也要起诉索赔、参加诉讼,至于结果他也没有办法。 商家: 对职业打假很无奈 “其实这个结果和当初我们给他答复没有任何区别,根本不用闹到法院来解决。”昨天,超市一方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在徐先生起初找超市处理时,他们就答应退款,但徐先生没有接受,他们怀疑徐先生是一位专门针对销售环节的“打假人”。超市一方列举了两个证据:一个是徐先生一口气购买了4瓶芦荟蜂蜜茶后,没有开封便到服务台要求赔偿,明显带有故意索赔的意思,在没有达到目的后才向法院起诉;另一个是在这起诉讼进入审理程序后,徐先生仍然到超市购物,并且同样拿着一份商品要求赔偿。“可见,他是有目的性的。”超市一方表示,在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后,一般来说超市都会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或者调换或者退货,但对“职业打假人”,的确让他们感觉很无奈。 法官: 维权需要理性索赔 “近些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非理性索赔的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昨天,市北法院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消费者维权是对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质量的一种促进,但一些消费者的“天价索赔”甚至是“无理索赔”,并不利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 “非理性索赔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表示,例如徐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损失和缺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赔偿要求不能被支持。同时,由于索赔额越高,诉讼费也越高,因此消费者在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时,不仅要考虑是否会获得法律支持,还应计算需要付出的诉讼费等金钱成本,以及为协商及诉讼等所要付出的时间及精力,非理性索赔往往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还会造成消费者本身以及法官审理环节的资源浪费。 案情>>> 进口蜂蜜茶含有芦荟 去年10月份,市民徐先生在岛城一家大型超市花277.2元购买了4瓶芦荟蜂蜜茶,回到家饮用后,徐先生按照习惯,登录网站查询芦荟的相关保健知识,结果发现了卫生部曾经给地方卫生部门发了一个文件,列举了很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芦荟也在其中。“上面说得很清楚,芦荟可以用于保健产品,但不能用在普通食品中。”徐先生感觉商场就是在销售违规食品。 徐先生发现了这一信息后,便感觉身体有些异样,于是找到超市,要求对方按照相关法规,原价退货后,再支付10倍赔偿。超市的态度很坚决,芦荟蜂蜜茶是从国外进口的,所有的检验检疫证明都齐全,他们只负责销售,因此他们不会赔偿,处理意见仅为“退货”。 对超市这样的答复,徐先生显然并不满意,于是一纸诉状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起初要求1万元经济赔偿,直到开庭时才将索赔请求变更为10倍赔偿,加上材料复印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要求赔偿4500元。 调解>>> 商家退还3瓶蜂蜜茶款 昨天上午,徐先生戴着一副深色墨镜出现在法庭,庭审开始后,他依然提出超市方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500元,而他提交的证据就是一份卫生部给某省地方卫生部门的一个回复函。“回复函也是卫生部的规定,给一个地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其它地方。”徐先生表示,他在网上查询过,这个规定从来没有被废止过,超市作为销售方有责任赔偿。对超市一方随后提出的 “芦荟蜂蜜茶是从国外进口,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许可证、海关报关单以及流通许可证等材料非常齐全,超市不应作为责任人”的说法,徐先生表示,即使外国进口食品,同样需要遵守中国法规。在法庭辩论期间,超市一方提出,芦荟蜂蜜茶是否违规,行政机关才具有审查的义务,徐先生对产品有异议,应该找行政机关理论。至于徐先生饮用产品后身体出现的不适,才应该找超市赔偿。 “原告,你是否具有饮用该产品后身体不适的证据?是否具有产品对你和你的家人身体造成损害的证据?”在法官接连询问多个问题,徐先生均没有提供证据后,法院建议为双方调解。此时,让旁听人员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徐先生不仅接受调解、放弃自己10倍赔偿的要求,而且答应只由商家退还没有开封的3瓶芦荟蜂蜜茶的全款,并愿意承担25元的诉讼费。至此,这起索赔案从最初的1万元索赔请求一降再降,最后徐先生只得到207.9元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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