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两种模式很难区别开来。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经营留学是极不规范的,如果不加限制的跨省经营,亵渎了该行政审批的严肃性,纠纷最多、消费者目前投诉最多、最反感的也是这种机构,纠纷发生地和承担责任的总部相隔几千里,起诉和解决问题非常麻烦。比如,北京有一个留学机构在全国设了四、五十个办事处或分公司经营,并且还在无限度扩张,这样非常危险。留学这种产品和工业产品不一样,它的生产是从经营者的广告、咨询开始的,是从一对一的服务开始的,它的纠纷存在于无形的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大多数误导和纠纷往往来自第一线的服务者个人。如果允许这种无限制的分支机构经营,实际上是一个帽子大家戴,一个公司的风险备用金稀释了几十倍、上百倍,一旦纠纷四起,根本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一个机构也没有那么大的能力和精力驾驭那么多的生产单位。 建议明确规定: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异地挂靠经营,只能在注册地咨询、受理收费、签约等有关手续;在各地媒体刊登广告,应持总部批准的广告稿,以明确责任源;对挂靠经营、非法经营的查处,除工商、公安部门协同组织外,应该再加上人力资源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应同时给于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处罚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中出国留学的操作 大中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眼下很多,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是学生进入中国的学校学习中外合作的课程与最终是否能够出国留学则是两回事,出国要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要获得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有些国家还要事先得到当地移民局或入国管理局的批准,等等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学校和外国学校所不能控制的,如果认为,进入中国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班,就等于进入外国大学了,那就是误导和欺骗学生。山东某民办职业技术学院,曾与韩国一所私立大学签约,以2+2形式合作办学,即在中国两年,到韩国两年,毕业发韩国本科学历。该校在高考后,招收了计划外落榜的学生共200多人且收费较高,结果,一年后,该韩国大学因违反韩国的有关规定,被韩国法务部取消了接收外国学生资格,这200多学生的国外出口断了,转到其它韩国大学吧,人家又不承认这种合作模式,要求从一年级开始,这些学生在国内又没有纳入统一招生的渠道、没有主管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籍。学生和家长怒火中烧,纷纷投诉,学校象抱了个刺猬,几经磨难才平息,声誉大毁。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作出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以改进和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为目的,只是引进国外的先进课程和教育手段在中国学习,与出国留学无关。在中国,可以办预科、或在中国完成完整的大中专学制毕业后另外为学生选择出国深造,但不能中断中国的学制出国留学,也不能允许学校规避中国的招生制度为了赢利而举办一些在中国学习时就注册国外学籍类型的合作办学。在留学中介服务的问题上,公立的大中学校不允许参与经营型活动,即,自己既办课程班也收中介费为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这样容易给自己添乱,混淆不清。经营性的事情,交由教育部批准的专业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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