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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 公安医院联动防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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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6 05:55:57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早报讯 今后出现医患纠纷,将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等1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将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公立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

    调解队伍明年上岗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方案已经成型,正在作最后的修改,明年将正式成立调。根据省里文件的规划,医患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参加。涉及保险工作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同时还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入。

    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依法规范调解医患纠纷,促使医患双方消除隔阂,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 (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医院联动制止“医闹”

    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要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在医院内打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积极会同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撤离及恢复正常医疗秩序后,患方代表不超过5人与医方进行沟通及调解;对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对经多次警示仍不停止侵害行为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给予制止;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陈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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