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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颁中国首部新农合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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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24 05:58:40 青岛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亮点摘要

    从“参合农民”到“参合居民”

    “对新农合参加人表述时,使用的是‘参合居民’而非‘参合农民’,这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青岛市已经取消了户籍上的城乡区别,因此“农民”一词已经不适用,而且农村居民有很多并不务农,只是居住在农村而已,用“居民”表述更为准确。

    此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原名为《青岛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我们在修改的时候去掉了‘管理’两个字,这也是一个理念问题。”万振东表示,新农合的钱是属于农民的看病钱,政府只是经办机构,其性质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因此,对新农合立法也定位于服务和权益保障。“我们只是对基金的经办机构和医疗行为进行管理,更多的是要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万振东表示,正因为此,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六项条款中,只有一条是对参保居民的骗保行为进行处罚,其余五条全是在规范基金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防止侵害参合居民的权益。“在条例草案中曾有表述,骗保居民可停保一年,我们在讨论中删去了。”万振东表示,对于骗保的居民,可以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办机构没有权力 “停保”,因为 “这本来就是参合居民自己的钱”,他们有权享受保障。

    从“应当必须”到“只能用于”

    记者在《条例》的第四章“医疗待遇”中看到,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居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在法律中出现‘只能用于’的表述是比较少的,更多的时候是‘应当’,再严重点就是‘必须’。”万振东表示,之所以要把“只能用于”四个字写入法规,是想让参合居民放心,新农合基金的所有运营管理费用都不会从基金中支取,而是由政府财政负担。基金里所有的钱都会用于参合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真正起到保障的作用。

    同时,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在涉及到参合居民的权利义务时,《条例》中没有出现“其他”一项。“我们就是要保障好参保居民的权益,不列‘其他’是不给经办机构自行解释的机会,以免损害了参保人的权益。”万振东表示说。

    “监委会”负责保证资金安全

    《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居民代表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其中,区(市)监督委员会中的参合居民代表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为了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规定了三分之一这个人数上的硬性要求。”万振东表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监督有效,《条例》中“下了狠招”,那就是规定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每半年向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新农合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们选择每半年报告一次是有原因的,新农合基金是每年筹集一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如果每年汇报一次,发现问题这一年就过去了。”万振东表示,除了“监委会”之外,《条例》还规定区(市)、镇(街)、村(居)应当每季度公示一次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参合居民和全社会的监督。

    出台背景 为新农合立法抢全国第一

    “这部法规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新农合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意义非常重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说,我市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步,目前已有450万居民参加,累计筹集资金16.9亿元,支出15.3亿元,累计受益人次为1071万人次,是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统筹的重大举措。

    “目前我市新农合还存在若干问题,如筹资标准偏低、管理体系不完善、对医疗行为监管缺乏力度、参保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缺乏必要表达渠道等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万振东表示,关于新农合的立法,我市已酝酿了4年多。在这一过程中,相关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还将材料报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请求给予指导。经过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现有法规。 (撰稿 记者 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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